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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工伤保险

53、不能鉴定为伤残时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实例
  阿涛是广东省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企业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2008年10月的一天,他不幸受伤,经初步诊断,他需要住院治疗。医生告诉他,一般来讲,他所受伤经治疗后不能鉴定为伤残。他很想知道如果自己不能鉴定为伤残,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评定为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眼点睛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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