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工伤保险
48、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生活实例
吴某2004年8月开始一直广东某冲压件厂的一名工人,该厂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2008年12月15日,吴某在工作中不幸被冲伤右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工厂支付了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生活补贴,出院后他要求继续在工厂上班,但工厂以他不能继续胜任原工作为由没有同意。他从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同乡处了解到,他们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他向工厂经营者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工厂经营者答复:工厂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因此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吴某很想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键词解析
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及筹集、工伤认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工伤保险相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律责任。
在上例中,工厂经营者关于“工厂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以及“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答复是错误的。
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该冲压件厂作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张正平作为该单位的雇工,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还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条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吴某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这一规定无疑可以更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