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生活实例
某公司的员工在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现,公司一直按自己的基本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自己的基本工资只占本人每月实际工资较小的一部分,员工经向其他企业的职工了解,其他企业的职工有的和他们一样按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按职工本人上月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有的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员工想知道究竟怎样确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
关键词解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七、八条规定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第二部分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劳动部)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起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以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综合上述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是一致的。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1)对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对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对单位派往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出境(国)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