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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3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生活实例
陈先生在学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了解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时,其用药范围必须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他希望了解《药品目录》是怎样制定的,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不同类别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是否存在差异。
关键词解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制定《药品目录》的目的,《药品目录》的制定依据,以及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不同类别的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办法》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2)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②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3)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5)《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法眼点睛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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