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26、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档案的衔接
生活实例
刘威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市的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单位为他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期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6年8月他与这家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他应聘到江苏省的一家企业工作。他想把他在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手续转移到新的工作地江苏省无锡市,但他不清楚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解析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各地也制定了相关规定,正如在本书第一章第九个问题的解答中所指出的那样,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定,因此,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主要取决于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跨省流动的人员基本养老关系的转移是不存在障碍的。《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
(1)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①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②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③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就本案而言,根据刘威调出地北京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规定,刘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出,具体程序为:
(1)由调出单位开具《转移介绍信》;
(2)持《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
(3)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基金转移到江苏省无锡市的社会保险。转移的基金数额为刘威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根据刘威的调入地江苏省的规定,刘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包括跨省)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包括跨省)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①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②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见,依据江苏省的规定,刘威因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是能够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江苏省无锡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