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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22、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及利息的确定

生活实例
  老张知道自己退休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但他不清楚自己工作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究竟是如何计算的?他也想弄明白自己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的余额是如何计算利息的?
关键词解析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至当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度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此方法适用于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1.083是为使“年度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在相同条件下与“月积数法”的计算结果一致而设置的调接系数)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度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此方法适用于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

  2、根据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帐,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此方法适用于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的情况。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此方法适用于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不同的情况。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规定:个人帐户应按月记帐。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地区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帐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结存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帐户对账单有异议的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社保机构应及时核实和更正。根据这些规定,老张的个人账户在劳社厅发[2001]5号发布实施后,将采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同时,老张可以随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及账户储存额,如有异议可以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法眼点睛
  根据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及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年、1997年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办法累计本息。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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