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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20、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二)— “中人逐步过渡”

生活实例
  老张是一名男性职工,1950年2月15日出生,1972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市某机械制造厂工作,2003年该厂转制为民营企业并更名为江华机械制造厂,老张仍在转制后的企业担任工程师,改制前后的企业均为老张办理了养老保险,按规定为老张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老张已临近退休,常常考虑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究竟如何领取,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他向律师进行咨询。
关键词解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部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中人”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老张这样的“中人”退休后除了和“新人”一样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要领取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下简称《具体办法》)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具体办法》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方法的比较。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方法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北京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法眼点睛
  根据《具体办法》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养老金需要明确“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慨念,应查阅上一个问题中关于这些概念的叙述。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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