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2、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生活实例
张某1995年开始在某国营企业江南仪表制造公司担任工程师。2000年2月,因为单位效益差、工资低,张某应聘到本省邻市某私营企业工作,月薪3000余元,张某比较满意,一直兢兢业业工作。2003年12月,张某以前工作的江南仪表制造公司经改制后,效益、职工待遇也不错,张某考虑到自己的配偶还在那家公司工作,那里有很多朋友,就决定调回那家公司。调回江南仪表制造公司后,公司人事主管告知张某可以把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在的单位。张某这时才了解到原来的公司并未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即提出要求补办社会保险。公司经理称,我们私营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张某向律师咨询后得知,私营企业同样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即根据律师的指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诉。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调下,公司为张某补办了社会保险,公司和张某都按照规定补交了各自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张某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如愿转移到现在的工作单位。
关键词解析
上例中,私企经理关于“我们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的说法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私营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征缴范围”是指,属于征缴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具体规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私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劳动部)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发[2005]38号)第三部分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该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正)》(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均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这些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