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1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生活实例
前例中的华先生在明白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统一政策规定在城镇职工和相关劳动者中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他想进一步明确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究竟是怎样推行的。
关键词解析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自80年代末开始,各地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
国发[1991]33号),确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起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提高再逐步提高。
国发[1991]33号文件发布后的几年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国发[1995]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提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改革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提出选择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此基础上,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该决定还规定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决定,对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新的规定如下:(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2)逐步做实个人账户;(3)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该制度的规定均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有效的规定,详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