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11、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生活实例
华先生原是江西的一位农民,2005年开始在江苏的企业打工,打工期间,企业为他办理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他听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他在平时阅读报纸、看电视中得知,我们国家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在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正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想弄明白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关键词解析
养老保险又称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指达到法定条件的老年人,在完全或者基本退出工作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在企业职工中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层次,该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均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我国在城镇职工及相关劳动者中建立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第二个层次,不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功能和强制性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它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最后一个层次,同样不具有强制性。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具体办理,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层次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为了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可以实行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对农村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政策;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一是确定重点地区,即确定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城乡结合部、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为实施养老保险的重点地区。二是要确定重点的参保群体。即目前我国在试点地区已经确定了农村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乡镇招聘干部和村干部及其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作为农村的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