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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10、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生活实例
  1990年10月,吴大妈经人介绍到北郊人民医院做勤杂工,转眼到了2007年11月,吴大妈已经在该单位做勤杂工17余年,吴大妈也已满50周岁,单位考虑到她年龄大,不适合继续做勤杂工,就通知她不用继续上班了。吴大妈听说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后都能享受退休金,2007年12月5日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得知,如果该单位一直为她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她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次日,吴大妈即请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告诉她,因为她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一直未为她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吴大妈感到茫然无措,2008年5月就向律师咨询,她能否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她应当怎样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解析
  根据上述案情,吴大妈可以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但她必须要求单位为她补交养老保险费,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07.16)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吴大妈1990年10月参加工作,单位应当自当地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之日起为她补缴应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而之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单位为她补缴应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后,它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吴大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下列程序:(1)向单位提出自己的请求,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所有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2)如果单位拒绝,可以积极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人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生其他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同样可以按上述程序处理。

法眼点睛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2007年12月6日单位明确告诉吴大妈,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该日就是仲裁时效的起始日期,吴大妈必须在2008年12月5日前提起仲裁申请,否则,其请求将被驳回。当然,如果单位同意吴大妈的请求,或者吴大妈向有关部门请求调解,就会发生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2、仲裁机关对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除劳动者不服,及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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