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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克隆"案引发讨论——建筑盗版如何界定

《中国建设报》20040520 作者:千龙

  编者一起地产“克隆”案在北京引起了讨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建设部相关部门也于去年出台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本期我们邀请了北京几位熟悉地产和著作权的律师对勘察设计版权问题作一简单说明。在国外设计单位将享受与国内设计同等待遇之前,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对我们应对更激烈的国际化竞争有些裨益。

  近日,一起因地产"克隆"引起的官司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森林大第”涉嫌抄袭被“枫丹丽舍”告上法庭。开发“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开发商说,2002年,他们发现“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工程图纸也抄袭了“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枫丹丽舍”认为,“森林大第”所抄袭的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森林大第”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在法庭上,“森林大第”称“枫丹丽舍”为欧式建筑,其建筑模式非独创而是历史文化遗产,“枫丹丽舍”的开发商不能独享。而且,“森林大第”与“枫丹丽舍”在楼层上也有差别。法院目前还没有就此案作出当庭判决。
  据了解,目前在出现的地产“克隆”现象有两种:一种是案名“克隆”,如“现代城”后,就有了“西现代城”、“后现代城”,而开发商却不是同一个。另一种就是如同“枫丹丽舍”与“森林大第”一样,因外观、图纸设计方面引发诉讼。另外,案名、外观“克隆”在异地之间表现得更明显。

议题一:建筑"盗版"能界定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周林博士告诉记者,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作为单独一项列为保护对象,建筑作品一般指两类:
  1.建筑作品本身,在外观、装饰设计上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比如以前"***"时设计的筒子楼就没有独创性不会受保护。因为那只能叫房子,不能成为建筑作品。
  2.指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能体现建筑师的构思,而模型则把这种构思具体化了。
  搞任何创作都离不开借鉴别人的东西,抄袭和借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容易出现的,不一定是侵权。要看量,也要看质。对一些在实质与核心内容上相类似,即使外表上看抄袭并不很多,也是侵权。
  北京建筑设计院副主任工程师叶俊明却认为建筑“盗版”无法界定。建筑作品与诗歌、绘画等艺术作品不一样,它不纯粹是一个艺术作品,它是技术跟艺术的相结合。所以,建筑作品没有独创,只有创新。叶俊明所指的"创新",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一下,这在住宅类建筑作品中尤为突出。
  例如,120平方米的面积,要有3间卧室、一个客厅、一个餐厅,厨房、卫生间也不能少,然后还要求卧室尽量朝南,有阳光,再加上开发商给要求和建筑技术上的规定,留给建筑师发挥独创性的空间能有多少呢?
议题二:建筑"盗版"的危害有多大?
  建筑“盗版”如果大量出现,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从城市风格与特色的角度上看,周林博士认为,大面积的抄袭别人的建筑,会造成城市景观与城市格局的千篇一律,这种情况无疑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因此,打击建筑“盗版”,会进一步倡导建筑设计的独特性,丰富景观,使我们的周边环境更有特色。
  北京融利达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孙银昌则站在业主的立场看待这个问题,他指出,如果不制止建筑“盗版”,业主的权利也会受到侵害。住在原版建筑里的业主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住在"盗版"建筑的业主的名誉权也有损害,谁会愿意被人说“住在‘盗版’里”。
事件回放
  枫丹丽舍和森林大第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枫丹丽舍是由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法式风格主题社区,体现了法兰西文化风情和浪漫的生活情调。总建筑面积23万平米,一、二期10万平米已竣工并全部售磬。森林大第占地62公顷,总规划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社区共分三期建成,一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24栋楼。
建筑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模型明文规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建筑“盗版”行为的危害性、打击建筑“盗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侵权人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首先是民事责任。建筑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只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权利人就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其次是行政责任。建筑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对侵权者给予行政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侵权情节,对侵犯建筑著作权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如果非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及其模型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凝结着建筑开发商、工程设计单位的智慧和独创精神。对这种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建筑业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业主和公众的利益。因此,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建筑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同时也更需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看法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弛: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主任律师 杨志刚律师:
  “建筑‘盗版’”的法律含义,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中)在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条例》研讨会作重点发言并解答有关咨询
我们认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纸等进行利用的行为。建筑著作权包含的著作权客体有两类:一是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二是建筑的工程设计图及其模型。
  “建筑‘盗版’”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建筑作品进行模仿,使新建设的建筑物与原建筑作品在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的表现上极其相似甚至雷同;
  2、未经许可,抄袭、剽窃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纸;
  3、整体剽窃,即从工程设计图纸到建筑实体都抄袭、剽窃同一建筑物。

  另外,对目前房地产开发中的案名“克隆”现象,笔者认为,虽然作品名称无论是在国际法上(《伯尔尼公约》等)还是国内法上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但并不等于说抄袭、剽窃他人建筑作品名称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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