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件,业主与开发商对薄公堂
《北京楼市周刊》
本报讯(记者 王娜)近日,嘉润花园的25名业主因“电梯事件”与开发商对簿公堂。17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代表业主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中)在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条例》研讨会作重点发言并解答有关咨询 |
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有关嘉润花园电梯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品的完税证明、国家准许进口机电产品许可的证明文件等,使原告得以行使知情权;第二,判令被告将嘉润花园的电梯更换“日本进口高速电梯”;第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于以上诉讼请求,被告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原告提出的知情权会给予充分的满足,但是对于更换电梯一项无法实行,因为电梯70%的零配件是日本进口的,应定性为日本电梯,况且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没有给予业主有要求开发商更换电梯的权利,并且提出此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嘉润花园小区是2001年 6月份开始入住的,据小区业主反映,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发生的电梯坠梯、夹人、停靠不到位等事件不计其数。至于电梯运行不稳,运行过程中伴有强烈噪音的现象更是时时存在。正是出于以上原因,业主们才开始对小区的电梯产生怀疑。结果发现,电梯并不是开发商在当初卖房时《契约》附件里所标的“是日本进口高速电梯”,此电梯虽是日本铃木电梯的商标,但产地却是深圳。业主们纷纷表示,并不是大家崇洋媚外,觉得中国产的电梯不好,只是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让大家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这是业主们所不能接受的。
原告的代理律师朱寿全认为:首先,被告提供的有关单据等都是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并没有满足业主们的知情权;第二,对于被告所提出的此电梯零件70%为进口,30%为深圳产这一观点,恰好证明了电梯为中国产;第三,电梯的生产厂家为深圳铃木,此属于三资企业,而三资企业属于中国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也应为中国产;第四,针对电梯事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过交涉,产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由此可以看出,电梯是国产电梯,与当时的约定不符。接下来,原告律师又拿出本报2003年12月26日第188期的一篇名为《嘉润花园:问题电梯“触目惊心”》的报道作为证据,以此证明嘉润的电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最后,法官提出有无调解的可能性,因为对于老百姓来说,电梯是国产还是进口并不重要,主要是安全舒适,根本问题解决了是最重要的,因此希望双方能共同协商解决。业主代表则表示,调解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因为在这件事上已经调解过很多次了,最终都没有结果。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20040227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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