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九、有关房改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75、辞职后单位是否可以收回房改房
生活实例
单位1998年以李某的名义分配给李某与爱人(同在一单位)一套房。分配此房前,单位工会要求每人写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我们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离开单位,则自愿交还住房。现在李某打算辞职,单位是否可以收回房改房?是否能够以已经给李某分配住房为由,不准其辞职呢?
关键词解析
现在这类问题很多,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单位往往以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至于辞去公职,单位更无权阻拦,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自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房改过程既不是单纯的商品房买卖,也不是公共福利的分配,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来界定与说明。正因为如此,有些售房单位在职工交了部分购房款后,可以随意拒绝再将房屋卖给职工。如果是单纯的商品房买卖,则卖方显然构成违约,可在特殊的房改过程中,这种行为毫无制约。这种行为其实非常不妥,房改不是恩赐、不是赠与,不能想卖就卖、不想卖就不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房改政策中规定:“售房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并没有规定职工调离后,原房改程序就停止。职工参加房改得到优惠,是因为他已经辛苦工作多年,房改的折扣都由其房改前的工龄确定。无论他走还是留,其已有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抹杀。职工符合房改的条件,就有权利买下房改房屋,而不应该额外受各种毫无法律依据的土政策及苛刻条件的束缚。
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1)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
2)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在双方自愿下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本案中,要看具体是否取得了房产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向房产所有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是排他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如果房产证是那种部分产权的不完整的产权形式,那么就有可能受到当时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