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六、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71、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别
生活实例
30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他们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然而,令户业主没有想到的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开发商才告诉他们,他们所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要办产权证,也只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而业主们则认为,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并没有被告之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相反,开发商向业主出示的是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合同里也明确规定了房屋是商品房。并且,业主有省内户口的,也有省外户口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特征;房屋价格上下浮动较大,从1500元到1700元不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因此,业主们表示,开发商主观、客观上都是按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的,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给他们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2004年8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他们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驳回了业主们的其他要求。法院认为,在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中,除第一条中地块规划用途载明为经济适用房外,其余条款均表明原告购买房屋为商品房。而在开发商向政府部门用地申请及政府批准文件中,已明确载明了该房屋属性为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对其所出售房屋的属性,所能取得何种权属证书是明知的,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并未明示原告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因此开发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承担责任。关键词解析
2007年11月30日,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而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盈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从销售看,商品房由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购买商品房一般没有这些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受国家的控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市场的情况涨浮的。根据《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另外,当购买经济适用房出现纠纷时,不适用有关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该适用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法规。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