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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五、一般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48、卖房人逾期未交付房屋时的定金双倍返还

生活实例
  2008年10月11日,赵某与钱某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合同签订当日钱某交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于过户当日支付,另有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5年商业贷款并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赵某。合同还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安排以及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一个月后,钱某书面通知赵某,要求赵某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1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视赵为违约而起诉。后因赵某家事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耽搁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钱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词解析
  法庭上,钱某诉称,赵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在其发函敦促后赵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赵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在行为欺诈。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赵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钱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中介的业务员孙某,委托孙某转交给钱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钱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要15天才能办理完,所以,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钱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赵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赵某主张钱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钱某认为赵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但是,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可以认定钱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是知道的,因此,赵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赵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钱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钱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眼点睛
  本案涉及到的定金罚则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法律规定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提醒当事人注意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显得更为重要。就现有材料看,本案是应该上诉的。被告的理由是说得通的,很可能就是原告因为房价下降而故意拖延不接收房子。但是,被告忽视了这一点。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他的确履行了交房的手续。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无论是哪一方,注意索要和保留关键证据是一定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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