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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五、一般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34、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

生活实例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告苏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祖庙大街21号面积为78.21平方米的房屋以23.8万元(单价约为3043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双方还签署了委托书,委托被告全权处理该房屋包括买卖、过户等事宜。另查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8月8日发出《关于收回国土使用权给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作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及佛山市建设局2007年10月24日《房屋拆迁公告》中均明确涉案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涉案房屋拆迁加奖励后的补偿标准为6500元/平方米左右。还查明,被告孙某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事务所职员。法院认为,被告的特殊身份使得其有知悉上述拆迁文件内容的便利条件,具备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掌握涉案房屋交易的内幕信息,致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解析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8月8日发出文件,确定涉案房屋已经被政府部门列入拆迁范围,所属土地使用权也被收归国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就拆迁获得相应的补偿。涉案房屋地处佛山市旧城区,单纯就房屋价值而言,显然与拆迁补偿不能等值,在现阶段房价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选择拆迁补偿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预期。被告所在的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事务所正是归口国土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文件是在2007年8 月8日下发至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因此被告具有知悉该文件的相关便利条件,相比较原告作为普通的民众,被告客观上存在掌握涉案房屋交易内幕信息的优势。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因此可见“显失公平”是民事行为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一种,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协议,将会违背法律实质正义的理念,有失公正。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有关的协议。另外,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撤销权的行使一定要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通俗讲就是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裁判的。

法眼点睛
  此案件,告诉我们准备出售自己房屋的人,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做到知己知彼,方能使自己权益免受损失。这其实不费劲,这些事项是一定要考虑的:是否要拆迁,对方是什么单位的。另外,知道自己将要拆迁的房主,除非万不得已,不要出售房屋,一是此时出售可能不能履行,因为有关制度限制;二是此时出售对自己没什么好处。等待拆迁时刻的到来,积极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会比在拆迁前出售房屋似乎要实惠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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