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五、一般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8、双倍返还定金问题
生活实例
2008年1月8日,毕先生与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毕先生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屋,总房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毕先生向屠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但屠某却违反协议约定,始终未能向毕先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于是,毕先生于今年2月15日向屠某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2月29日,在屠某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毕先生依协议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向屠某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4日,屠某仅返还了定金30万。为此,毕先生将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关键词解析
屠某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屠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弄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我方并无过错。在庭审中,屠某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开发商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双倍定金。现屠某未能向毕先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造成双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屠某返还定金30万元。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定金问题约定好,所以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其承担定金条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