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五、一般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7、水管噪音影响生活可要求开发商损害赔偿
生活实例
刘莹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于同年12月入住。自2006年5月,房屋内开始有楼内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刘莹曾多次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水泵或对水泵房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水泵房的噪声进行过治理,但噪声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10月10日,刘莹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住房噪声进行测量,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刘莹所住房屋的噪声均超标。由于长期遭受噪声污染干扰,直接影响了刘莹一家人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甚至已危害到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为此,2007年3月19日,刘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住房内的噪声污染;(2)赔偿入住以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噪声检测费、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关键词解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噪声检测报告并未做出结论性意见,不能显示噪声污染事实。其所述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法律根据,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市某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住房再次进行了噪声检测,刘莹支付检测费4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刘莹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住宅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1类区域,该住房内从2006年5月开始出现楼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经环境保护监测站两次进行噪声检测,夜间噪声实测值分别为40.9dB(A)、44.6dB(A)(水泵启动时)和36.6dB(A)(水泵正常运转时),均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即使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10dB(A)应进行修正”的规定,考虑被测住宅的本底噪声因素,40.9dB(A)、44.6dB(A)的噪声值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另水泵在夜间启动时产生的噪声也高于被告坚持适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5.3.1条“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答应噪声级(A声级)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的标准。综上所述,被测楼内水泵的噪声污染是非常严重的,被告对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被告有责任对水泵房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或更换水泵,切实改善原告住宅的声环境质量,以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对原告的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亦应做出相应赔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某楼水泵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原告刘莹的住宅内的水泵噪声降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二百元对原告刘莹进行补偿。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诉讼费用4109元由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两次环境噪声检测费600元亦由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的商品房噪声污染,可区分为三种:一是因社会生活噪声导致的污染;二是因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三是道路交通噪声导致的污染。前两种噪声污染产生的纠纷,由于污染源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不困难,其追究法律责任的难点主要在于环境噪声标准及赔偿数额的认定;而对于因交通噪声污染产生的纠纷,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故其法律责任追究的难点主要在于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