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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成长 系列文章:

如何成为一个识相的律师

中律网 援助之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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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做一个识相的律师?这个问题对许多刚刚涉足律师业的朋友而言恐怕是一个很大的困扰。什么叫做“识相”?“识相”不是叫你跟在法官屁股后面奉迎拍马,晚上就去搞先进的性的教育。如果你贸贸然这样做,一定会被狠很地干掉。而是给法官以及客户形成一种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观感。为什么?因为这样可以为你省去很多麻烦,可以为你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先说说如何与法院的同志们接触,鉴于个人了解的情况有限,这里单讲法院,不讲检察院和公安局,只说民事诉讼,不谈行政及刑事诉讼。

千万不要把法庭当作普法的课堂,千万不要给法官上理论课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律师在法庭上滔滔雄辩,台下一干人等抑制不住地鼓掌叫好。我非常恳切地提醒诸位,那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够享有的权利。
  在你作为一名代理律师出庭的时候,如果你有一份很长的代理词,那么请你首先明确几个问题:第一,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已经谈过了其中的观点,如果有,请你省略相关的内容;第二,这些观点是否都有必要在都庭上照本宣科,有没有可以跳跃处理的,毕竟代理词会呈堂;第三,其中有没有普法知识教育,有没有基本理论的介绍。如果有而且这方面的内容很多,那请你别在法庭上照字照句地念。否则,很有可能法官会给你脸色看。
  法版有一个名叫liuzhicheng的ID,是个老律师,前些日子在坛子里贴一份刑事辩护状,说是宣读这个辩护状的律师被屡屡打断发言,最后愤然出离,擅自退庭。由此说明这个法院草菅人命云云。首先我得说,擅自退庭的责任在于这个律师,不在于法院。法官屡次打断其发言,在礼貌上,在职业道德上,可能有所亏欠。但是根据审判案件的潜规则来看,这种作法是可被接受的。
  有些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出庭时惟恐说得不够多,不够详细。尤其在己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惟恐表现的不卖力,就拚着命地说,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喉咙一定要比对方律师响。别人说一句,他至少要说三句。碰上脾气不太好的法官还直接在庭上与法官进行争辩。
  其实这并非适当的选择,只能糊弄一些不谙世事的当事人。
  首先,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每个月都必须要审结一定的案件,每个人都有定额的指标。不同的庭室的指标不同,比如民一庭的审判员一个月总得完成15个左右案件,多的人可以冲到20多个,指标是庭里根据院会精神定下的,你完不成指标就等着庭长来修理你好了。民二庭,即原来的经济庭的指标要少一点,但是因为案件关系、性质相对复杂,当事人更为狡猾,所以工作的强度不比民一庭小。
  好,你们来算一下。以民一庭法官为例,假设一个法官一个月需要审结15个案件(以我以前任职的法院计算),平均一个案件需要开庭1.5次,一个月有效工作天数是22天。加上有时需要参加其他法官的合议庭,平均一天至少开庭2次。15个案件形成法律文书的以较低平均数2/3来计算就是10个判决书或调解书,用6:4来核算就是6个判决书4个调解书。一个复杂的判决书没有三四天是写不完的。我们说这样的工作完成量对一个基层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来说是很寻常的。加上有时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现场调解纠纷,庭前谈话,审委会报告,还有各类学习等等杂事,你们可以计算一下,一个民一庭的法官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有多少?
  说到书记员,书记员是跟着法官跑的,开庭那当口,实在是书记员比法官累。案件审结了,归档整理都是书记员的工作。归档的要求是高院定的,非常严格,当年我们都是晚上加班归档的。而且,书记员要同时服务两个甚至是三个审判员。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有的律师就是以为法官不如自己聪明,同时又要求法官多块好省地断案。法官也是人,既有脾气,也要喘气,书记员也一样。
  基于上述原因,你们可以看到即便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有时候一个上午也要排2个庭。基层法院的民一庭甚至可以一个下午排4个庭(在我以前的法院,这很正常)。也就是说法官在拼命地抢时间,而你却在那里“吱吱不倦”地上课,告诉他以及观众们侵权的构成要件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或是人是人生的,妖是妖生的……外面还等着其他等待开庭的当事人,办公室还有一大堆法律文书没写……如果可以的话,他早跳下来抽你了。所以但凡从诉讼做起的律师大多有这样的体会,法庭上的游戏绝对是由法官主导着的。他让你说你就说,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经常可以听到“有关辩论意见待辩论过程中再发表!”,“现在尚未进入质证阶段,你先等一下!”,“现在还没轮到你!”和“重复的意见不要再说了!”这样的训诫。
  对大多数法官而言,开庭主要是调查核证,以此巩固自己的先知先觉,次要是听取辩论意见。出于时间上的考虑,出于审判节奏的考虑,法官是不会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上自由发挥的。在中国的法庭上,你休想看到真正的西方抗辩式的审判。我们还是以诘问为主。
  大多数法官拿到案子以后心里自然会先行作出一个价值性的评判,认为谁有道理谁没道理,谁能胜诉,谁具备了哪些案件上的补充条件就能够胜诉。基本上和处理的结果不会有大的出入。好律师得试图鼓励或影响法官的判断,而不是试图将自己的判断强加给法官。这就说到了法官讨厌律师给自己上课的另一层原因。
  当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地大谈人身权发展沿革的时候,当律师在庭上旁征博引地描述票据的无因性与对价支付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法官会怎么想?我可以告诉你们,大部分的法官会这样想——
  “靠,你以为我不懂吗?你以为我不是科班出身的吗?老子的导师可是×××!这么浅显的道理,也值得一说,浪费时间。娘的,这儿还说错了!这个废人从那里毕业的?导师是哪个?”
  “提一下概念就完了,我会参考的,哪那么多废话?还有,这个,这个和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有关联吗?需要证明这一节理由吗?”
  “哇!真长!学问不错,但是听不明白。对这个案子没什么影响。我得请他停下。”
  这就是意图强加给法官观点的普遍性后果。
  发表代理意见,切忌冗长,切忌晦涩。要用法言法语,但是亦得平直,条理须分明,须结合案情展开。每一项意见均不宜太长,交待清楚基本的观点以及事实情况即可,无须一一展开。如果你觉得不过瘾,可以把你的宏论当作正式的代理词呈递,在庭审时念简化的版本。
  你们知道法官最讨厌哪种职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吗?中小学校的人民教师。我一直觉得,这类人是最大的心理亚健康人群,他们的日常工作与一般人不同,永远是用训管的腔调,“明白了吗?”,“懂了吗?”是这类人群的口头语。在长期的职业环境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变得不太会与人作平等的交流。而且,这类人群特别喜欢讲道理,也特别会讲道理。只是他们的道理往往不是法官愿意听的道理。他们特别喜欢和人争辩,尤其是语文和政治老师,不肯比对方当事人少说一句,也不听劝。和这样的人开庭,得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不过他们中也有历练出来的人物,比如陶武平大律师。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叫罗嗦,什么是法官讨厌的当事人,可以去旁听一下教师作当事人的庭审,多半会让你逮到。如果你有志于成为一名向诉讼方向发展的律师,不妨观摩一下这类当事人的表演和法官的回应,你就知道哪些做法是应该避免的。
法官和书记员是怎样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
  一般而言,法官和书记员不会作这样的事,我也不提倡法官书记员报复律师。因为我们以后也可能在这个圈子里混,比如我现在的状态,应该说已经是算是有一只脚淌进去了,如果闹得太大,对自己以后的发展不利。
  在第一个标题里,我说过这样的一个案子,一个律师自己忘了把材料放哪儿,就给我还有我们法院栽赃,事后我给所有政法系统里工作的同学打了招呼,让他们一旦看见这位仁兄,一定得好好照应他。当时我还不成熟,其实没有那个必要,只是气不过。结果中院的兄弟和我支招说,要废掉一个律师太简单了,你完全可以自己干。这位是怎么干的?有一次,他当着律师(不是同一个律师)委托人的面,给律师的代理工作挑刺,一条一条又一条,横竖就是不认真吧。最后那句话可厉害了。“你们竟然用了这样一个律师,他对你们的案件实在太不负责了!据你这样说收费也有问题。你们完全可以去司法局举报他这样不负责任和滥收费的行为!”
  你们知道这句话意味着什么?第一层意思的表达是这个律师不被法院接收,第二层意思就是直接挑唆当事人直接把这个律师干掉。司法局对待投诉的态度是这样的,如果是公检法反映律师办案过程中的问题,一般不作处理或不作大的处理,大不了就是咆哮公堂,态度欠佳,挑唆当事人对抗调查等等;但是对待当事人的投诉却非常认真,查得很严,司法局承担着律师界行业整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真去司法局反映上述的情况,至少这个所的主任得出来照应一下,结果还很难说。反正主任会修理他。
  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单位以后再也不会用这个律师办事。
  所以说,不要以为书记员不能够整律师。书记员有很多方法很多机会可以收拾律师,但是大多情况下律师不会踩那根线,所以大家相安无事。有时看见一些律师在法院里对年轻的书记员显摆,我就暗笑,谁知道哪天轮到你倒霉?
  再说,谁知道哪天那书记员就成承办你案件的法官了?
  这些日子不断地冒出法官打律师的新闻,如果那法官真的打了律师,我认为他是有欠考虑的。至少在上海的审判庭室,不会再发生如此低级的错误。
  其他收拾律师的办法还有:
  1、律师故意不配合或是懒骨头,就跳开律师,直接和当事人联络,久而久之,当事人会对律师是否真的在干活产生怀疑。
  2、检查律师证,发现没带,或是没有及时年检,以其代理的一方没有到庭论,缺席审理,并将其未到庭的情况反映给当事人知晓。
  3、就案件的发展方向,向当事人和律师透露不同的信息,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4、如果和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相熟,就直接和他反映情况——迟到,开庭时还没睡醒,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态度恶劣,业务水平低劣,和当事人有暗盘交易等等(这是专门针对小律师的)。
  其他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应该说,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是律师应该尊重的对象,虽然用不着叫老师。但是你别有意给别人找不自在。同样,法官和书记员也要尊重律师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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