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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汇编

青年律师成长 系列文章:

青年律师如何科学发展?

董刚 中国律师网

  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律师赋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样的社会定位,同时也赋予了我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与职业使命。那么,如何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以及如何长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成了我们律师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下需要重点探讨的首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和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丰富和拓展当代律师的职业精神,履行好肩负的神圣职责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思想方法、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新的起点、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层次上来谋划、展开和推进律师工作,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无论我们是在对案件进行“怎么看、怎么办、怎么断”的分析并加以实施的时候,还是在考虑自身如何选择执业方向的时候,都要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效、有效、长效的实现我们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好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怎么看:以法律为上与以人为本
  这里主要突出的是“怎么看”的问题。
  胡总书记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这个重要论述,抓住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阐明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律师执业的核心要求。因此,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其影响的即时性进一步增强,这对律师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出了巨大的考验。要想在这样的新时期新环境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统观全局,透过现象看清本质。作为律师,不仅要看清楚涉案的法律关系,还应正确看待当事人的主张。要全面的准确的了解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区分主要和次要,区分善意和恶意,看准所欲和所惧。
  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把握以及具体调处方案的选择,正确的取舍和矫正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律师从一名浴血拼杀的刀斧手变成运筹帷幄战略家的前提条件。
怎么办:以当事人为先与以人为本
  思路决定出路,看法决定做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质要求。在新时期下,各种社会矛盾不仅复杂性、多样性有所增强,其各矛盾间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也进一步增强,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同时,新《律师法》中赋予律师新的定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事人”,不仅限于我们的委托人。这就要求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对国情、社情有更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更深刻认识,对受案目的有更深刻认识。不能仅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就案办案,不考虑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为了实现律师利益的最大化而挑词架讼。要客观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运用调解优先的原则,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各方运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决不让法律成为保护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决不让法庭成为单纯的讲求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我们国家历来强调“和为贵”、“息讼”、“少讼”,追求社会、人际、邻里关系的和谐,人们遇有纠纷多数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实践证明,只要我们从业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强化调解意识,合理运用调解手段,仔细地做好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就能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促成当事人之间乃至社会的“团结”;真正地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就是“怎么办”的思考。
怎么断:以职业操守为准与以人为本
  西方有一幅漫画:一间律师事务所的楼下出了车祸,很多人在抢救伤者,一群律师则飞跑下楼发放名片。这种趋利性,反映了西方律师道义责任和法律良心的缺失。我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从根本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绝不能只讲经济效益,更不能有意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破坏稳定。
  新时期下,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我们律师的首要政治任务。这样的政治任务就是要求我们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统筹兼顾,尽力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就是“怎么断”的考虑。
  “断”并不仅仅指法院的判决,而是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关注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的群体,他们怎么断。我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的《律师“平衡执业三部曲”》中,曾经提出过:律师的主张只有在全面考虑了案件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案件才可能做成“铁案”。有一句法律谚语说得好,“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则是最高标准的法律”。如果我们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只是为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去为他人实现合理的利益创造条件,阻碍其合法利益的实现,甚至不顾社会基本道德;则必然会受到反噬。正如一位专家所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的本职,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则是我们律师的专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是我们律师的天职。
青年律师: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
  在我看来,“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求我们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以当事人为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发挥自己的专职特长,履行我们奉为天职的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自身发展时以自己的专业特长、地域特点、社会需要、市场需求为本,设计好自己的专业之路与人生目标。
  我们在规划自身执业发展的时候,无论是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经常会面临着种种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面临着抉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弱点;也各有各脾气秉性,各有各的社交圈子。“拿来主义”的照搬别人成功路线,也不管适合不适合自己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对自己很不负责任的。
  这几年,律师执业呈高度集中化走势。大部分律师集中在屈指可数的几个城市里,业务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几种范围内。而有些中小城市,尽管上市公司林立、商务贸易频繁、仓储物流集中,法律服务前景看好,但律师从业人员却并不多;诸多业务领域,虽然法律服务需求量很大,但从业律师却属凤毛麟角。
  因此,清晰全面地了解自身特点、执业地的特点,是规划自身发展的基础。我们青年律师在执业上也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切实可行的为自己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全面、长远的规划,保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这也是发挥职业精神、履行政治责任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如此而来,自身的科学发展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思维的高度将决定我们的执业的水平。新的时期和新的定位,都要求我们律师积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努力丰富和拓展律师的职业精神,进而完成我们的社会责任、选择我们的执业方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需要我们当代青年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青年去奋斗。我们青年律师作为中国律师力量的生力军,更是要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努力成长为对党、国家和社会有所贡献的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最好的指导,只有将其贯彻到每一项工作学习当中去,才能高效、有效、长效的实现我们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才能清晰而正确地选择我们的执业方向,也才能全面的履行我们的政治责任与专业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的和谐统一,实现社会责任与职业使命的完美统一。

  (作者:董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本文荣获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论文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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