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的破茧化羽与涅磐重生
——兼论律师文化建设
中国律师网 陈昱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青年律师面临困难的分析,阐释青年律师队伍及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对青年律师如何改变现状、实现腾飞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青年 律师 文化
青年律师是我们律师队伍的主要组成力量,青年律师工作的得失,是检验我们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笔者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分子,深刻体会到当前年轻律师的困惑与迷惘,也切实感受到律师文化建设的不足之处。要为青年律师开创一条康庄大道,就必须大力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因?quot;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职业修养和行为规范,培育和形成符合我国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并为广大律师认可的共同执业精神,引导律师忠于宪法、实践法治、维护正义,增强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有利于树立律师的共同理想,为律师队伍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⑴,从而为青年律师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一、青年律师的茧缚困境
我们常以“破茧化蝶”比喻青年的成功,但是笔者感到,今日束缚青年律师的“硬茧”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社会律师文化的缺失,不能为青年律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障。这里所指的“律师文化”,不仅仅是律师行业内部的文化理念,还包括整个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乃至法律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质就是律师业统一价值观的形成、法治思想在全民中的灌输,青年律师队伍正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对象和载体。
分析青年律师的现状,有几道“硬茧”是触目惊心,令人窒息的。
(一)业务能力提升缓慢
青年律师大多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较强的接受能力,又经过了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筛选,可谓是同龄人中的翘楚。但是青年律师往往不能在执业后迅速成长,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青年律师缺乏实践机会。
有人羡慕说,律师职业独立性强,自主性强,因为绝大多数的律师都是自己摸索执业的,没有真正言传身教的带教老师,也不受单位的过多束缚。其实,这恰恰说明,律师业的代际沟通出现断层,律师文化传承也出现了问题。
一种职业文化的形成,并不是靠出现一两个“感动中国”式的人物就能大功告成的,必须经历长期积淀酝酿的过程。稚嫩的中国律师业,尚未建立起如西方法治国家严格、成熟的律师准入制度或执业前的研修制度。能否成为一名律师,全凭一张试卷,执业律师的执业技能先天不足。一个已经通过律考(司考)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或是从其他行业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肯定不会自然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在英美国家,年轻律师进所前三、四年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必须踏踏实实地做律师业务中最基础的案头工作,从实习律师到晋升为合伙人,往往要经过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故不存在年轻律师直接面对客户独立展业的问题。现实状况是大部分律师执业多为“项目经理”式的单干,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也不例外。这就更决定了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因缺乏娴熟的技能而无所适从,影响了其展业和成长⑵。
《律师法》对律师实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并没有硬性的限制,事实上,这样师傅带徒弟的模式,法律也无法提出刚性的条件。法律只能通过设置实习期限来间接保证律师执业能力的水准。比如在全国人大公布的《律师法》(修改草案稿)中,将律师实习期延长到18个月,比以前多了半年的时间,就是为了解决律师实习期间的学习效果。但是,这样的规定却遭到正在实习的律师们的抗议。山东省宋振华律师就曾发出了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律师法》修改建议书,他建议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不采纳律师实习期延长的规定,因为实习律师生活的困难处境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延长实习期的初衷是为了使实习律师更加充分地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如果不立法保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利,不从体制上健全实习律师职业培训制度,即使延长实习期,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执业较长的律师也多对青年律师的带培制度持消极态度。有律师说“我自己的业务没有饱和,还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指导实习律师,这是义务劳动。”并且认为青年律师眼高手低,年轻气盛,不勤勤恳恳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对此有学者分析说,“现在法学院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也很多,法律人员储备供大于求。僧多粥少必然会导致竞争加剧。不仅仅是实习律师,整个律师行业都在面临着生存问题。”不带培新律师,律师队伍就无法发展,而带培新律师,则要律师事务所担负起全行业的责任。在现有法律制度、行业规范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实习律师的情况下,青年律师举步维艰。
第二,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失调。
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中国法律既并未赋予律师对法律服务业的垄断权(如商标、专利、企业设立登记等领域),更未赋予律师代理诉讼的垄断权(如刑、民、行三大诉讼法)⑶。社会上常拿律师与医生作类比,但是同为需要执行许可的职业,两者在市场准入上根本无法同日而语。没有执业证书从医叫做“非法行医”,没有执业证书从事法律业务却无人过问。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多种,除律师外,有法律工作者、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员,还有公、检、法等机关离、退休人员,有各企、事业、行政单位内部法律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有以公民代理为生的“问题解决专家”。他们公开或暗中进行有偿服务,导致了律师服务对象的大量流失。
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有些律师主动以低价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青年律师缺乏案源,业务接触面不广,业务结构比较单一,在这种混乱的市场风潮中抗风险能力最差,更不可能加大学习,提高服务质量,磨练技术水平,从而陷入困境之中。
(二)执业权利缺乏必要法律保障
中国的社会现况使我国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有时律师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享有,所以律师在工作中大多不敢仗义执言,对国家机关的有些违法行为更是敢怒不敢言。律师刘路在他的《写给未来的律师》中写道:“我时常能够感觉到,有一只非常强有力的看不见的手,在司法之外存在,并左右着司法的命运。这是个非常可怕的现实,它让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说出这个现实,需要勇气,而改变它,则需要无数人的血和泪,甚至生命作为代价。世界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我们明白这个事实,我们只是希望我们的命运能得到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执业环境能更宽松一点,不要让熟知法律的律师去面对司法者无情的训诫、甚至去面对镣铐。”当我们要动用市律师协会的力量,来为被人蓄意重伤的律师奔走呼吁,目的却只是为让公安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对此立案时,我们才意识到,律师执业的代价甚至是被迫放弃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非律师人员在进行法律服务时,不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为牟取利益不择手段,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不堪,法律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混淆了客户对律师乃至整个法律界的看法。
面对如此高风险的执业环境,青年律师没有人脉资源、缺少社会阅历,往往成为执业风险最早的牺牲品,这也使得一大批年轻人心灰意冷,不得不放弃法学梦想。
(三)生活保障缺位
律师行业内社会责任与社会保障的背道而驰,严重挫伤了青年律师的积极性。上海市律师协会最近出炉的《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全上海市律师业的平均年收入为40万元,减去成本年纯收入为24万元左右,(见《上海律师》2007年第二期15页)但是,根据行业的二八黄金定律,占高收入的只是20%的部分律师,大部分律师的收入只是一般。受访青年律师中有51.2%的律师年收入在1-5万元,34.9%的律师收入在5-10万元,13.9%的律师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一半以上的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明显低于同阶层法官、检察官的收入。由从业年限上看,收入为1-5万的律师从业年限主要集中在3年以下(77.7%),收入为5-10万的律师从业年限集中在2年(29.4%),
3年(35.3%)及5年或5年以上(29.4%),收入为10万以上的律师从业年限集中在4年(20%)及5年或5年以上(80%)。调查报告中也显示84.1%的律师并没有买车,这与外界认为的律师是高收入职业反差明显。尤为令人担心的是,收入的高低与学历的高低成反比的倾向,在收入为1-5万的律师中,硕士比例达到55%,而收入为5-10万,及10万以上的律师,硕士比例仅仅为23.1%及25%。
我们都说律师工作是高智力的工种,但是行业收入却存在着分配方法原始化和劳动价值边缘化的问题。个人、合伙、合作都是原始的经济组织形态,分配完全以收费提成体现,赤裸裸、血腥野蛮。劳动价值在报酬分配中的作用日渐式微,客户资源被垄断、法律服务水准低下导致律师工作的精密性无法体现,律师个人业务水平及劳动服务强度不再是评判报酬的主要标准。高提成的分配方式使律师事务所成了“空壳”,无法对青年律师进行扶持和培养。2005年被司法部定为“规范建设年”,在亟需规范的七个方面中,分配制度被列为重要的内容,可以说目前“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不仅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吃光分光、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对办公设施的投入。严重的是,大批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由于自身的业务收入不足,无法在律师事务所生存而另谋生计。律师事务所财力的弱小,更使其无力对年轻律师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培养,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某种程度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⑷。社会上甚至倡议“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金”,这简直是在恳求法律精英们自己带头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真令我等业内人士羞愧不已。
(四)社会地位与法学理想冲突
我们的律师事业,充斥了太多行业内、司法界和社会上的歧视。
常听人评价某律师“这小青年太老实,做不好律师”。当律师被看作是挑辞架讼的讼棍或是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掮客时,律师,其实已失去了它原来的职业精神⑸。
而在法治健全国家,如英美法系的美国,需要先读一个其他学位,然后才能攻读法律学位,这样通过律师考试去做律师一般是6-7年,然后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大陆法系的德国,先需要一般5年左右的法学教育,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过之后,国家发工资,称为临时公务员,派到检察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某种类型的行政机构、私人律师事务所等五个地方实习两年,每个地方3-9个月。实习完后,第二次考试通过的人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成为法官、检察官等。这样的职业共同体容易形成,律师文化也就自然成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
反观国内,青年律师从业后体会到了巨大的落差,醒悟到现实原来和理想有这么大的差距,甚至政府和社会也在教导你,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你的社会地位是中介机构--与二手车交易商类似的社会渔利阶层,律师事务所至多是二手车商集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而已;你的经济地位是赢利性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同等纳税的原始业态;你的政治地位是法律工作者--与手工艺匠人、打把式卖艺的同属于一个范畴。青年律师必须面对这个急剧的变化过程,他的社会地位感根本无法从律师的收入、政治待遇等方面得到体现。当律师被要求把法律作为糊口的工作而不是神圣的理想来对待时,很多青年俊杰不得不选择其他职业作为实现自己价值的途径。近年来,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游离律师行业的情况日益明显,笔者曾经同事的几位名牌大学毕业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均离开律师队伍,去向是报考公务员、应聘企业职员、就职事业单位、留学以图择业、跟随家人从商等等。
青年律师一面肩负着法治中国未来建设的重任,一面又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可能导致青年律师的过早夭折。做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把律师做成商人?就现在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他们逼成商人。但选择律师这一行的,都是具有相当深的教育背景和高素质的人。就通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来说,没有深厚法律功底,只能是望洋兴叹。让这样一部分法学精华丢弃法治理想,由天使变成魔鬼,改变无疑是残酷的⑹。厦门的孙律师说:“律师被定性为中介组织,这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也有人说:“法官通过律师为自己的权利找到了寻租的途径”。
二、青年律师的破茧意义
尽管面临重重困难,青年律师仍应奋力向前,共同架构高起点的律师文化,这是职责使然,更是历史使命。
(一)青年律师是法律人的基石
现代社会中,基于共同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和职业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着维护着社会正义的使命。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官无疑是公认的正义化身,以公正的裁决来维护正义;检察官则固守国家、社会利益,通过追诉活动保障正义的实现;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则是通过维护其所服务的当事人的法益,来实现社会正义的。
其中律师职业只有司法考试的一道门槛,不受编制、户籍的限制,自然成为法学院毕业生的主要工作去向。据统计,每年各大法学院共有10万左右的毕业生出炉,而最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非常有限,大部分进入了各个律师事务所,比如1998年以来,北京执业律师注册人数年增长率达20%以上,主要来源于法学院毕业生。
至于法官和检察官,也与律师有着越来越密切的人员互动。以法官为例,其绝对不是仅仅掌握法律知识就能娴熟地进行审判工作的。美国学者霍姆斯就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在许多情况下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必须要有社会常识,要知晓民间冷暖,能体察国情民意,而这些经验从哪里来?就是要在社会上有一定的阅历,要在社会上经历过风吹雨打,而这些显然是从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学院派法官所无法具备的,但是,律师作为一个自己要对自己的饭碗负责并且广泛地接触社会方方面面的自由职业者,显然在这方面是一大强项。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公开表示,应该倡导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再做法官,提倡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做法官。顺应这一趋势,安徽律师汪利民2002年出任安徽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成为中国第一位直接由执业律师出任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内蒙古律师郑锦春则是第一位由律师出任省高级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律师检察官”,并且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开始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
可见,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今日的青年律师都将是明日法律人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的地位与素质,就是未来法律人的作用和形象。我们应当本着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负责的态度来对待青年律师。
(二)青年律师是法治的维护力量
江平教授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因为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之间在某些领域必然存在着对立,而在通过司法权解决对立矛盾时,作为个体的市民在其权利的主张上显然不具备相对于国家权力那样充足的人力、物力乃至知识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⑻。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公民个体这种不利的地位。律师的权利状况所反映的最深层问题,不是律师群体本身的地位,而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程度。因为我们制度上赋予律师各种权利,目的在于更好地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维护个人权利。
律师还是一种多重的社会角色,既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又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宣传者、完善者,还是社会冲突的专业协调者。大量青年律师充实到法律实践的第一线,可以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避免政府与百姓的直接对抗,缓冲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三)青年律师是行业的未来和民族现代化的希望
青年律师的良好教育背景和创新思维,使得率先在其范围内形成较为成熟的律师文化,进而带动整个律师文化甚至法律文化建设,成为一条最可行也是最经济的途径。贺卫方教授在“首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激情演讲:“我们说中国律师都是青年,相对中国五千年的文明来说,律师的职业还太年轻,律师的职业简直就是个婴儿。惟一的一个职业找不到合理的前辈,那就是律师。”青年律师完全可以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为自己、为后来人创造一个更为理想的律师执业环境。
同时,各律师事务所也应该认识到,律师是一个自由而不散漫的职业,律师个人职业信誉、专业品牌的形成与律所提供的支撑不无关系。而现在不少律师事务所财力的严重不足、管理制度之松散、对年轻律师培养教育制度之缺损,使不少所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执业机构应有的凝聚力。律师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人力资本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本的形成要靠好的制度去凝聚和组合,成长中的年轻律师们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就像散兵游勇不能形不成战斗力,更无法也不可能成为向专制、邪恶决战的勇士⑼。
全社会也应该认识到,当今世界竞争是国与国的制度竞争,依法治国,建立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是党中央规划的宏伟蓝图。纵览环球,凡国富民强、文化昌明之地,必为法律发达之处。律师的诞生不是因为经济的原因,而是因为政治的需求。现在流行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中介服务”等等对律师本质的定位均失之于偏,律师制度是为制衡权力而产生的,律师不是工匠、不是技术人员。律师不仅是法官的摇篮,同样也应是政治家的摇篮⑽。青年律师的发展,律师文化的建设,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民族存亡之道。
三、青年律师的涅磐圣火
“凤凰浴火,涅磐重生”,青年律师只有冲破重重束缚,才能脱胎换骨,展翅万里。这焚巢涅磐的圣火,就是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在青年律师队伍中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形成行业内统一和先进的服务理念、核心价值、专业素质和团队文化,有助于青年律师迅速、健康成长。笔者认为,青年律师群体中律师文化的形成与升华,需要围绕下列几方面展开。
(一)青年律师的自律与修炼
坚硬的茧壳和温暖的巢穴,固然阻碍了青年人腾飞的翅膀,却也提供了安身立命的一隅之地。旧有的行业习惯和执业氛围,使得意图突破的年轻人必须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很多青年律师囿于现实,在理想屡次碰壁后变得麻木,渐渐放弃了曾有的理想和奋斗精神,也就永远失去了“浴火”的勇气和“涅?”的机会。要达到个人的升华和行业的振兴,青年律师就必须具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舍弃旧我,创造新我。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我们说有所为有地位,青年律师的成长首先要自己能沉下心来夯实基础。这里既包括执业经验的积累,也包括执业品质的修炼。在律师业一定程度上诚信缺失、追求正义的职业品质扭曲的现实面前,如果年轻一代的律师也随波逐流,模糊了心中应有的法律信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那青年律师的成长就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是律师职业品质的核心,也是青年律师所要坚守的信条。
其次要保持政治热情,律师政治属性的张扬是律师成长的动力。孔子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有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应有的政治热情,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关心政治,关心民生疾苦,关心民权和国家的法治进程,增强职业认知感和社会责任感,未来的中坚律师(现在的青年律师)普遍参政议政之日正是律师职业彰显其本来品质之时⑾。
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笔者说,青年人贵在坚持,知我者唯己也!
(二)律师事务所的襄助
律师事务所是青年律师成长的土壤和回报的对象,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发展举足轻重。当务之急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应创新分配机制,为青年律师成长提供经济保障。《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反映,有29.2%的律师认为现在的收入很低, 有26.3%的律师认为收入较低,只有24.4%的律师认为合适。成功而稳定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自身财力增强到足以为新生力量提供积累执业经验的程度,只有事务所保留必要的积累,培养新人在经济上才成为可能。律师事务所应在保障律师的基本生存问题,适当提高青年律师的薪水;实行激励机制,留住人才,减少律师的流动性等方面多下功夫。
第二要健全管理制度,培育青年律师团队精神。社会经济总量的急增和市场主体的规模化都迫切需要律师业提供综合而又专业的团队服务。业务品种的培育和开拓需要一大批年轻律师的加入,为此,律所要重创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制度、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业务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着力培养青年律师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以形成行业规模效应。律师事务所应预算专门经费加强年轻律师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有计划地组织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和庭后研讨,以各种方式和机会让年轻律师直接感知诉讼业务的技巧和流程,熏陶律师对事务所的依存感和向心力⑿。从而给予每个律师较自由的上升空间和学习机会。
一批有远见和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正在通过各种形式的实践来寻找行之有效的办法,帮助青年成才。比如笔者所在的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采取了经济、业务、文化等多方面的措施推动青年律师成长。经济上,根据个人学历、经验、参照同水平公务员发放固定底薪和专项津贴,确保了青年律师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工作。业务上,采取全员带培、跨专业实习的办法,使青年律师能够快速适应律师工作,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和经验,提升了自信心和忠诚度。文化上,注意所内民主和团队合作,举办各类文娱活动,适时调整规章制度,使青年人能接受建所理念,看到成长希望,全心融入君度。
(三)律师协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19.4%的律师认为律协差,44.4%的律师认为律协一般,有36.1%的律师认为律协好.总体上是褒扬略微多于贬斥。青年律师对律协的意见和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很多培训的内容无现实意义和价值,律协有待发掘对业务水平有所帮助的培训内容。
二、降低对入行数年内的青年律师的会费。
三、了解并反映青年律师的心声。真正将律师凝聚起来,让律师觉得有家的感觉。
四、对新入行的律师,提供职业指导、业务技能跟踪评价和执业保障辅助计划,提议设置最低工资制度。为青年律师介绍案源。为执业办案等疑难问题提供个别或团队专家咨询支持。
五、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谋取更多社会福利和执业人身保险,养老特别保障。
六、为律师执业争取更多的权利,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及时的告知律师一些潜在的业务资源。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关注律师服务市场。
七、为律师参加社会各项组织(包括政治、民主党派等组织)提供后台支持和执业身份推荐评价。
八、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开业和人员招录培训。
九、为律师争取更多参与社会服务、提升律师形象的机会。
可见,律师协会在青年律师中还没有达到相当的权威,同时大家对律师协会又充满希望。
笔者认为,在协会自身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为了行业的未来,可以先集中精力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通过培训做好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储备。路伟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认为,从西方法律服务业相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法律专业知识是在学校学习,而如何当好律师则是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后才学习的,青年律师的继续培训对于提升一个国家的律师行业整体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的业务培训要把组织资深律师对年轻律师的指导、行业文化的影响与融合、领军律师正义诚信品质的张扬、对外交流与合作、典型案例的观摩与研讨等结合起来。对实习律师的培养是律师业发展百年大计的重要一环,管理部门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实习律师培养基金,建立实习律师指导老师动态人才库,统一分配实习律师。可以建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每年从执业律师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接受社会各界或执业律师捐赠,使执业3年或5年以下的青年律师在常规继续教育之外都能有一个以技能为方向的轮训。鉴于每个行业都有应有一批骨干和领军人物的规律,管理部门应着眼长远,分层次地培养一批未来能担当重任的优秀律师人才⒀。实践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于2002年成立了专门的教育委员会,其中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组织或司法机关合作举办了多项律师培训计划,主要培训对象就是未来中国律师行业中坚力量的青年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也自2003年7月开始和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合作举办中国青年律师实习计划,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律师培养专项基金,资助中国优秀年轻律师进入路伟律师事务所,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和实习。
另一方面,尽一切努力给青年律师提供发展机会,搭建施展才能的宽广舞台。我们欣喜的看到,各级律协已经着手落实这一设想。上海律师协会推出了请不是代表的“青年代表”旁听会议的新举措,在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有21位青年律师全程旁听了会议。《浙江省律师协会2007年主要工作思路》也提出“以重视行业未来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成长。加大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以培养新律师的实务操作能力为目的,增强上岗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和指导。举办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嘉兴市律协四届理事会新设了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笔者也建议各级律协进一步建立青年律师交流平台,使得青年律师能以团体的面貌协助律协工作、参与社会活动。
(四)行政部门的大力扶持
近年来,行政部门对律师事业越来越重视,但还缺乏深入了解。比如嘉兴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嘉兴市第三产业企业排名评选”,纳入了十强律师事务所类别,说明政府已经开始把律师业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待,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该评选标准只是依据各所年收费量,还是沦于把律师事务所等同于经营性企业,仅从经济效益考虑,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评价简化为经济评价。笔者认为应当多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比如青年律师的带培就应该成为一个重要评价指标,从而推动律师更多的为了社会进步而不是囊中之物奋斗。
(五)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尊重
美国法学家安尼.T.克罗曼所著《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把律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治家律师,如林肯;一种是工匠律师,追求的是案子做得漂亮;另一种是仆人型律师,即作为金钱的奴隶,客户指向哪里,律师就打向哪里。从某种程度上讲,政治家律师是律师事业的最高成就。因为律师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现在社会流行律师是“社会中介”、是“挣大钱的行当”应当说与律师原有的属性相去甚远。维护私权、制衡公权仅是律师的品格之一,律师的特质在于精通法律、深谙民生疾苦、正义的守护神。提供政治上出路的可能性、政治使命的明确化,有利于青年律师职业的自豪感和使命感,更有利于青年律师自我规制,从而达到严格自律、健康成长的目标⒁。
因此,基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各阶层应该对律师更多些关注和尊重。笔者注意到,今年嘉兴市六届政协新确定的委员中最年轻的仅有28岁,是名幼儿园教师。这是社会对教育界作用的肯定,也是教育界自身开明进步的体现。相较而言,青年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认同还与其应起作用有着不小差距。我们应当从中获得启发,通过对律师政治属性的肯定来引领青年律师成长。
“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唯有痛下决心,改革现状,以整个律师队伍的暂时困难和痛苦为代价,在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中尽快形成现代化的律师文化,以期实现心中的职业梦想。
(嘉兴市律师协会会长崔明刚律师、副会长冯震远律师、姚武强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07〕63号文件《关于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2)于恒兵,《论青年律师成长之路》,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3)于恒兵,《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风景线》
(4)、(5)同(2)
(6)申爱山,《青年律师的爱与哀愁》,《法制日报》2006年7月12日
(7)杨涛,《律师当上最高法院法官引发思考……》,人民网2007年03月04日
(8)张志铭、张志越,《20世纪的中国律师业》,《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 第38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9)、(10)、(11)、(12)、(13)、(14)同(2)
参考书目:
冉井富,《谈谈律师的权利现状》。
(作者:陈昱,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