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的传承与成长
张斌生 中国律师网
(张斌生:第三届全国律协副会长、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选择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召开,非常有意义。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最近两个月来,举国上下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在举行纪念活动,回顾总结30年来的历程和经验。珠海是我国对外开放建立的第一批四个经济特区之一。这个城市的建设发展,生动地见证了30年改革开放道路的艰辛、奋斗和辉煌。在这个时空背景下讨论会议的主题:《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更让我们感受到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时代脉搏跳动的韵律融合共振。祝论坛圆满成功!
我从1980年开始做了17年专职律师,直到97年元月《律师法》生效,我才停止执业专职从事人大工作。作为亲历这30年的见证人。我想从一名律师的视角扼要地回顾这来之不易的珍贵30年。
在历史的长河中,30年只是短暂的瞬间,但人的一生能有几个30年?我非常庆幸能在后半生中与这30年相逢,我更由衷地期盼这来之不易的30年美景能不断演绎扩展,让每一个中国人为之更加自豪。最近参加了几次座谈,接受了一些采访。我说,30年来的感受真是一言难尽,其中感触最深的有两点:①从30多年前“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斗争哲学走到今天的以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了不起的治国理念的飞跃。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这是必由之路,是唯一正确的选择。②民主法制与改革开放二者始终并肩相伴,同步前行,相辅相成。十七大报告中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排列在和谐社会各项基本要素之首。(不再是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政治上的破冰壮举。仅仅时隔半年,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就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民主立法的程序通过了七部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一年之后,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定条列》。十年动乱刚刚结束,当时百废待举、百端交集,中断了22年的律师制度能够这么快地及时恢复,这是民主法制与改革开放同步前行的重要标志。十七年后,1996年5月1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经过2001和2007年两次修订。历史前进的每一步留下清晰的脚印,这一串足迹履痕展示了30年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在不断向律师业提出新的要求。每一位律师,不论老中青,都不能辜负这时代的呼唤和社会的期待,要努力增强自己的历史使命感,从业的责任感。
青年律师是中国律师的未来和希望。因此,青年律师成长的状况、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能否在青年律师一代接递传承并发扬光大,应当成为整个律师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我觉得,决定青年律师成长的主要因素是:青年律师的个人奋斗;所在律师机构的关怀培养;主流律师执业精神的言传身教;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和专业指引。
个人奋斗是青年律师成功的基础。要善于把握自己,调节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处理好待遇收入与业务进取的关系。最好少一点抱怨,多几分努力,少一点泛泛议论,多几分理性思考。扎实打好基础练好功底,切忌眼高手低急功近利。要融入社会、适应环境,勇于超越自我,努力在言行举止中体现律师服务社会的宗旨使命,在每一个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口碑。培养自己有足够的耐受力和应变力,提高判断是非善恶的鉴别力,增强自身防腐拒蚀的免疫抗体。
律师事务所对培养青年律师负有直接责任。要注意防止只重使用而忽视培养的倾向。有少数律所只计算短期的效益成本,把青年律师当临时工、廉价劳力来雇佣,只顾“资本的原始积累”,缺乏长期培养的安排和打算,使青年律师感到前途迷茫丧失信心。建议今后在对律师事务所考评中列入培养青年律师的有关指数,并对出色的范例予以表彰。
榜样的传承是一份义不容辞的责任。传什么?承什么?从业多年、事业有成的“大牌”律师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历炼和谦虚务实、严谨从容的良好执业风范。青年律师要拜良师,择善而从,学会做一个重人品、走正道的堂堂正正的律师。
各级律师协会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时,要对青年律师的成长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引导,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督促律师事务所不断改善青年律师的工作条件。在青年律师出现一些可能的小偏差时,尽量用恳谈的方式启示他们自行改正,坚守正道。
实际上,“青年律师的传承与成长”这个课题光在上述这个范围内讨论是不够的。因为这最终取决于整个中国律师队伍品位的提升和社会形象的改善。我们这支队伍从恢复到现在还不满30周岁,有待更快地成熟起来。大约一周前,11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两项议题:一是明年的经济工作,如何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深重影响,迎接挑战,渡过难关;另一个是讨论并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前一天,首席大法官最高院的王胜俊院长亲自参加了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在座的于宁会长、吕红兵副会长都参加了座谈)。这些信息说明司法现状的公众满意度与律师执业效能的发挥密切相关,我们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高度来认真思考律师从业的理念。
我觉得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以和谐的精神来指引我们的律师工作:
首先,和谐应当从个人做起,要做到自我和谐。任何人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但起码要做到日常的言行举止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称。言行不一、口是心非的双重人格,连自身都无法和谐一致的律师,有哪个当事人能信得过你呢?不要去学那些“离经叛道”的事。“经”就是律师法第二条规定的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是律师执业的神圣宗旨,也是我们信奉的经典法条。“道”就是律师法第三条规定的:“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律师从业之道,是和谐社会要求律师做到的最起码的底线,不能偏离。律师不应该从事和自己职业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只有加强自律,才能保持个人自身的平衡和谐。
其次,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应当和谐健康。当事人是律师的客户、服务的对象,要服务周到但别忘了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不能无原则迁就当事人,有求必应,更不能同流合污,拿原则做交易。这几年来不断发生律师栽在当事人手中的例子,充当司法腐败中介,为人火中取栗,以致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葬送了自己的职业前程,还把司法人员拉下水去,令人惋惜。在民事诉讼经济纠纷案件中,双方利益纠葛,冲突对峙互不相让。代理律师只说一方的话,只讲单边的理,稍不注意就如同火上加油,激化了矛盾,加剧了冲突。在这种对抗式的讼争中双方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应当冷静地引导当事人消除梗阻,摆脱僵持,尽快跳出泥坑,早日恢复常态。正如法制日报社贾京平社长在广州08律师发展论坛上所说:“不做挑词架讼、煽动仇恨、惟恐天下不乱的人”。
其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和谐共事。刚才提到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在与律师座谈中说到,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沟通联络长效机制,完善法官和律师的交往规范以及合乎各自职业特点的的准则,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合作共事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形象。这次座谈形成的共识为我们法律职业群体开启了健康和谐共事的新局面。法律人往往站在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职业要求他首当其冲,因此必须对职业的高风险有足够的估计,面对诱惑和感染要能独善其身,识大体顾大局,不要在个案小天地中迷失了自我。
最后,律师事务所要大力构建和谐的职业文化。律师的工作机构内部,主任、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合伙人、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勤杂人员相互之间要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互补共容的“律师之家”,家和万事兴。有的律所外表看起来规模不小,号称有几十人、上百人。但实际上是一个大屋顶下的农贸市场,各自摆摊,互不相干,“合作”只是虚有其名。有的合伙人创业时精诚合作,事业有成后分庭抗礼、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这些年来看到不少分分合合的例子,失败的原因在于内斗、内耗,没有兼容共事的气魄,形不成强大和谐的凝聚力。在这样的执业氛围中,怎能谈得到青年律师的传承和成长?
在结束今天的发言时,我愿再次引用宋代大文豪苏轼的三句名言与各位共勉:“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守道”就是要坚守做人之道、处世之道、诚信之道,规规矩矩堂堂正正地做律师,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去顾及权势,不惧邪,不怕压,不趋炎附势、不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守道自然就能忘势。“行义”就要身体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行义就能淡忘个人私利,忽略个人的得失。这是律师从业的品位和情操,正直的律师要有这样的气慨和胸怀。“德”是人的内在修养,“名”是外在的虚荣。多少人求名心切迷失了自己,贪名图利、沽名钓誉、盗名欺世,全都栽在这个“名”字上。希望大家抱定律师的执业品行,修德养性,把苏东坡这三句哲理之言做为律师人格文化的座右铭。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