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知名律师纪实

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知名律师纪实 系列文章

中国第一位律师伍廷芳的人生传奇

中国经济网 2009-2-21

  伍廷芳是继容闳之后中国留学教育的最丰硕成果。邹鲁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中称:“论者谓国人得为外国律师者,公为第一人。”此“外国律师”第一人即指伍廷芳。
  


伍廷芳在美国华盛顿公使馆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出生于新加坡,3岁时随父回国,迁居广州市郊芳村,14岁进香港圣保罗书院读书,毕业后留港任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译员。1874年他带着对西方文明的向往,“奋发走英伦,入林肯法律学院,习法律,开游学之先河”,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考取英国律师,所谓第一位“外国律师”即由此而来。
  他是中国第一位法学博士、第一位律师,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位政治、文化奇人。他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太平绅士”,又是清末膺命修律的两大臣之一,还先后两任清朝驻美大使;辛亥革命后他以南方代表的身份参加南北议和,接着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兼外交部长。伍廷芳人生经历极其丰富,言行举止不乏怪异之处,胡适先生曾如此评论过伍廷芳:“他在海外做外交官时,全靠他的古怪行为和古怪议论压倒了西洋人的气焰,引起了他们的好奇心,居然能使一个弱国的代表受到许多外人的敬重。”

不习经书习洋文

  伍廷芳虽然出身华侨商人家庭,但父亲同样期望他能通过科举跻身仕途,从而光宗耀祖。他随父回国之初就被送入私塾接受启蒙。但伍廷芳对经书及科举那一套毫无兴趣,私塾先生除了让学生熟读四书五经外,不许他们涉猎其他书籍,伍廷芳便暗暗带了一些小说、野史之类的,背着老师偷偷地看。


1900年前后的伍廷芳

  1856年,伍廷芳在亲戚陈言陪伴下到香港,进入英国圣公会创办的圣保罗书院学习。该校为吸引华人子弟入学,规定入该校就读的华人子弟,校方免费提供寄宿、衣服及部分补贴。这也是伍廷芳进入该校学习的重要原因。
  从1856年,伍廷芳在亲戚陈言陪伴下到香港,进入英国圣公会创办的圣保罗书院学习。1856年至1861年,伍廷芳在圣保罗书院接受了系统的西式教育,“治英文、算学、格致诸科”。伍廷芳学习成绩优异,得到学校教师的一致好评。到毕业时,伍廷芳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西学知识的新式知识分子。毕业后,伍廷芳被选拔为香港高等审判庭译员,成为港英政府机构中的一员。
  这之后,伍廷芳一方面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为港英政府服务;另一方面,则与黄胜等人一起创办了近代由中国人主办的第一份中文报纸——《中外新报》。黄胜是广东香山县人,1847年与容闳及其兄黄宽一同留学美国,是中国近代第一批留学生,可算是伍廷芳的前辈。他们创办报纸的目的,是为了制造舆论、唤起民众,伍廷芳后来回忆:“慨国势积弱,由于民智闭塞,乃与友人创办《中外新报》于港,大声疾呼,振聋发聩。”1864年,伍廷芳还协助陈言创办了香港第二份中文报纸——《华字日报》,“期以世界知识灌输于国人,以国内政俗告于侨胞;使民智日开,而益奋其爱国之念”。
  1864年,伍廷芳与何妙龄小姐结为夫妻。何家为香港华人社会中非常有影响的家族,何妙龄之父何福堂,毕业于马礼逊在马六甲创办的英华书院,后皈依基督教,1845年受封为牧师,是继梁发之后的香港第二位华人牧师;其兄何卫臣,为香港第一位华人律师;其弟何启,是中国早期维新思想的代表人物,也是香港著名华人领袖。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何妙龄小姐,受过良好的教育,她成为伍廷芳一生事业的有力支持者。与她有接触的人,无不交口称赞:“著名的伍廷芳公使夫人,在每一个人的眼中都是美丽、娴静、亲切而高贵的,她有高尚的思想和慈善的心肠。”
为求新知留学英伦
  伍廷芳1862年受聘担任香港高等审判厅译员,1869年起改任香港地方审判厅首席译员。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起改任香港地方审判厅首席译员。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国社会危机进一步加深,事业的成功和家庭的幸福没有使伍廷芳忘记国家的命运。港英政府宣布赌博合法是伍廷芳选择留学英伦的直接原因。
  早在1867年2月,港英政府颁布《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赋予港督以公开招商开赌的权力。伍廷芳认为,聚众赌博合法化是对中国人的侮辱,且奖励赌博决不为法治精神所允许,因而上书港督要求收回成命。但伍廷芳人微言轻,他的声音并没有受到重视。1874年,伍廷芳告别温馨的家庭,带着对西方文明的向往,“奋发走英伦,入林肯法律学院,习法律,开游学之先河”。“以为欲救国危,非赴欧美精研法学,举吾国典章制度之不适者,改弦更张之不可。”
  林肯法律学院位居英国四大法学院之首,被视为是培养贵族的摇篮。伍廷芳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工作经验,对他取得入学资格起了重要作用。该校校规严格,学生必须住在学院里攻读12个学期,且必须在法学院餐厅内进食规定次数的晚餐方能毕业。出席晚餐的全都是伦敦法律界德高望重的权威人士,他们不仅在进餐时传给新入校者以种种学识,而且介绍其在实践中积累的各种经验。出席晚餐者“皆伦敦最高地位、最有学术德望之人,每日在‘吧’中会议进餐,不仅授予新入‘吧’者以种种学识,且每餐必会谈其有用之经验”。因此,对新进入该校的学生来说,在这种场合,既可以增长学识,又可以结识伦敦上流社会人物,这对今后的事业会大有帮助。
  伍廷芳以顽强的毅力坚持完成了学业。他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外,还经常到议院去旁听,实地考察英国的宪政。经过3年的潜心苦读,1877年年1月,伍廷芳从林肯法律学院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大律师资格,这是中国人第一次获此资格。在英国留学期间,伍廷芳学习了合同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课程,尤以刑律、国际法最为擅长。这为他日后成为蜚声中外的外交家奠定了基础。留学英国,学习法律,也是伍廷芳人生的重要转折。
  在英国,伍廷芳还拜会了近代中国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伍廷芳向郭嵩焘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并建议朝廷多派学生到海外求学。由于不懂国际法的缘故,郭嵩焘在处理外交事务时难免有许多窒碍之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懂国际公法的人的帮助,他希望聘请伍廷芳作为公使随员。但由于伍廷芳另有他就,只好作罢。
首位华人大律师
  1877年3月,由于父亲病逝,伍廷芳回到香港。因林肯法律学院的名气,伍廷芳返回香港后不久就被批准为执业大律师。5月18日,港英政府律政司经过认真审核,决定准许伍廷芳在香港法庭执行律师业务,伍廷芳因此成为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中国人。伍廷芳由此步入香港社会的上层,成为香港华人的领袖。
  1878年8月,颇具开明思想的港督轩尼诗宣布废除针对中国人的公开笞刑,此令一出,即遭在港英国居民的强烈反对,伍廷芳则旗帜鲜明地支持港督,认为笞刑有违平等与人权原则,理当废除。10月7日,在港英国居民举行民众大会,旨在反对港督废除笞刑举措。11月,130多名华人名流署名请求英女皇留任轩尼诗,另有2000名华人签名要求英女皇废除香港笞刑。上述两封请愿书皆由伍廷芳等人交给港督,此后不久均获英女皇批准,从此香港正式取消笞刑。
  1878年12月,伍廷芳被港督委任为“太平绅士”,成为港府委任的40名太平绅士中的唯一华人。1880年2月,伍廷芳就任港府立法局议员,开启华人进入香港殖民政府参政、议政的先河。
  继出任大律师之后,伍廷芳还在1877年至1878年出任香港政府考试委员,参与选拔官员。1878年至1882年,伍廷芳又担任香港保良局副主席,负责社会治安、保护妇幼、组织救灾等工作。工作之余,伍廷芳还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香港的社会福利、教育、商业等事业中。杰出的才干、成功的事业,使伍廷芳赢得了香港社会的广泛赞誉,华人皆尊称其为“伍叔”。
  伍廷芳以大律师身份参与案件的辩护并不多,但他总能以渊博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为维护华人权益竭尽全力。他有过胜诉的喜悦,也有过败诉的无奈和屈辱。“福州中美诉讼案”和“争免华人死后剖尸案”是两个典型的失败案例。
  1877年,美国一名失业船员薄得自称美国驻福州领事馆官员,采用威吓手段逼迫福州渔民交纳巨额保护费。受害渔民遂状告到福州地方官府,官府以勒索罪将薄得拘捕,并对其提起诉讼。但美国驻福州领事馆以外国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为由,促使福州地方官员撤销对薄得的起诉,将其当庭释放。中国贸易会聘请伍廷芳为辩护律师,决心打赢这场官司。伍廷芳经与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多次交涉,最终却因对方的蛮横无理而不了了之。
  港英当局明文规定,华人病死必须有英国皇家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其无传染病,否则要剖尸检验方可埋葬,而仅有中医证明则为无效。伍廷芳对这种公然歧视传统中医、对华人极端不公的行为感到强烈愤慨,他多次上书港督提出严正抗议,但是这种局面最终未能改变。
  在香港执业的经历使伍廷芳强烈地感觉到,国家弱则华人律师无用武之地。他从此开始为废除治外法权进行不懈的努力。带着强国富民的梦想,1882年,伍廷芳离开香港,北上天津,出任李鸿章的幕僚,襄办洋务。从1882年至1896年,伍廷芳在李鸿章幕府生活了14年,被李鸿章倚为左右手,随后逐渐走上了外交家的道路。

其他70篇纪实文章:

>>返回 知名律师纪实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