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激情燃烧的辩护 郑传本律师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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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改革开放的最初时期,消失了22年之久的律师制度重新开始恢复。10年后,郑传本使老百姓对共和国的律师真正有了认识。在于双戈持枪抢劫银行案中,他在法庭上为包庇于双戈的女朋友蒋佩玲作辩护,在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史上留下了一段教科书式的经典。——引子
1979年,改革开放的最初时期,在中国国土上消失了22年之久的律师制度重新开始恢复,对此,有人褒、有人贬、有人疑,律师职业的意义,在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尚存争议。褒者认为,“律师制度恢复,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法制趋向健全的标志,贬之者曰:“律师算什么,还不是法庭上摆摆样子,法庭下合穿一条裤子”,疑之者则给律师打了个问号,“真有敢为‘罪人’说话,与检察机关面对面唇枪舌战,据理力争的人?”
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次公开庭审,却使老百姓在律师制度在恢复的第10个年头,对共和国的律师真正有了认识。义正严词的辩护、法治精神的守护,公开庭审中的律师以艰辛的劳动和忠于职守的精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获得了社会的承认,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他就是大名鼎鼎的郑传本律师——在蒋佩玲一案中,用正义的精神与雄辩的思维在共和国大地上大大地书写下了“律师”二字最本质的涵义,在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史上,留下了一段教科书式的经典。
1987年12月19日上午8点,上海火车站。
一列来自福建的火车鸣着汽笛,徐徐驶进了站台,我随着拥挤的人流,跨上了月台。手里攥着一份昨晚出版的《新民晚报》,头版上刊登的一条消息,一路上成为车厢里热议的焦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1987年12月19日下午公开审理蒋佩玲、徐根宝包庇罪犯于双戈、私藏qz**一案。
“听说了吗?蒋佩玲包庇于双戈一案,今天下午就开庭了,电视台还会即时播出庭审录像!”
“早就知道了,我下午一定看。我还听说担任蒋佩玲辩护律师的是大名鼎鼎的郑传本,今天可有一场‘好戏’要看了!”
“恩,我看下午这场电视转播的收视率,一定创新高,多不定百分之九十以上!一定要看!”
两位拎着行李出站的青年,继续着火车上的话题,他们议论热议的那个辩护律师就是我。刚踏上上海的土地,分明感到冬季的上海被烤得灼热。
于双戈抢劫杀人案、蒋佩玲、徐根宝包庇罪犯于双戈、私藏qz**案,曾经震惊上海,深深地印刻在上世纪80年代末每一位上海百姓的记忆中。我的老朋友,上海著名的资深政法记者钱勤法在他以该案件为蓝本题为《枪声震惊了上海》的纪实小说中,是这样记述当时的惊心动魄:
当夜平静地被黎明的曙光打破之后,日历翻到1987年11月16日。
虹镇老街最富特色的此起彼落的刷马桶声音将人们从编织的梦幻中唤醒。于双戈睁开了充满血丝的双眼,他沉默片刻,握紧右手的五个手指,忽地伸开,闪电般地将手插入枕头底下,摸出一把六四式**,慢慢地藏进胸袋内。忽又拔出**,哗地拉开枪栓,将子弹推上膛。他凝视着乌黑的枪管,顷刻,将**插入后腰带上。
他深深地吸了口气,从凳子上拎起一只棕色牛津包,跨出家门。
大约上午10点,他来到大连西路506号工商银行西体育会路储蓄所的对面。他将车停下,观望了一阵。路很宽,行人稀少,四周冷僻。
尽管他已下了人生最后一次赌博的决心,但一旦真正踏上“赌台”,依旧无法剔除心里的恐惧。
终于,犹豫被决心压倒。
他举步迈进了储蓄所。
这个储蓄所很小,总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除去银行工作人员办公营业占用之外,留给顾客的空余少得可怜。他在唯一的一张凳上坐下,打量着储蓄所,以及存款、取款的客户。
人不多,一切显得那么平静、那么有秩序。
“同志,我们要关门了,你还坐着干啥?”已到吃午饭时间的时候了,营业员请他出去。
“噢,我在等一个人,说好到这里取钱的。”他佯装镇静,信口作答。
“请下午一点钟再来。”营业员再次下“逐客令”。
他推出储蓄所,在门外看着营业员关上铁门后,一个个从后门走出离去。
立刻,他的视线落到后门上。
一刻钟以后,后门的人影全部消失了。
他绕了个弯,身子已贴近后门。一股强烈的占有欲涌到胸口。他“刷”地从腰间拔出**,轻轻敲门,期待推开门便是满屋的黄金。
一个女人的声音从屋内传出:“……等等,外面有人敲门,你电话不要挂,让我先去开门。”
于双戈双眼紧盯着门锁。他见门锁转动,便举枪推门而入,发红的眼珠直视着满前一位三十多岁的女营业员……
一个女性,一个在和平环境里长大的女性,面对这可怕的一幕,吓得面色灰白。她**一步,强烈的求生欲望促使她尖叫这朝门外冲去。
“砰——”枪声响了。
罪恶的子弹从枪膛射出,正中朱亚娣的面部,鲜红的血液在脸部急速扩散。她摇晃了一下,整个身子倒在了地上。
于双戈实在想象不出这颗子弹是怎么射出去的。他只觉得自己的双手一直抖得厉害。他是来银行抢钱的,并无杀人的意念。眼下,他没有见到一分钱,却无故地伤害了一条人命。
那枪声已随着空气的振动灌入了人们的耳朵里。他慌了,急急移开倒在门口的朱亚娣,夺门而逃。
警察呼啸着朝发案现场而来。
现场除了未挂断的电话之外,后门内侧地上有一滩血浆。朱亚娣已停止了呼吸。所内全部箱柜完好无损。
一个生命结束了。
一个罪犯产生了。
这是近年来,上海最大的一起恶性案件。
公安机关专案指挥部,灯火彻夜通明,一张无形的网快速撤向车站、码头、机场。
慌不择路,他昏昏沉沉地从上海外国语大学后操场溜出,沿着中山北一路匆匆而行……
往哪儿避?
他实在寻不着可靠的人选,最后不得不起用女朋友蒋佩玲。
天近黄昏,他来到了蒋佩玲的工作单位,东海船厂。
叫上了蒋佩玲,到了蒋的家。
“玲玲,你马上帮我去弄些钱来。”
蒋佩玲愣了,问道“派啥用场?”
“不要多问。”于双戈一脸凶相。
“要多少?”
“越多越好。”
蒋佩玲为难了,此刻到哪里去弄钱呢?她想到了大姐。
“要么到大姐那里去借200元来。”
“好,快!越快越好。”于双戈急得如丧家之犬。
大姐家就住在附近,蒋佩玲借了200元,交到于双戈手里。
他收下钱,塞进口袋,凝视着蒋佩玲,启齿道:“玲玲,我出事了。抢了银行,杀了人。”
啊——蒋佩玲睁大双眼,拉住于双戈的双臂:“不不,不可能!”
“真的,全是真的。”
蒋佩玲**一步,浑身发抖,喃喃而语:“难道……难道全上海都在议论的持枪抢劫银行杀人案,竟是你干的?真要命。”
蒋佩玲又长长地“唉——”了声:“这怎么办?”
“逃,赶快逃!”于双戈斩钉截铁,毫不含糊。
“往哪儿逃?”蒋佩玲问道。
“再说了,反正上海已没法再待下去。”
蒋佩玲沉思了一会,说:“我已是你的人了。我说过要活活在一起,要死也死在一起。既然事情已到了无可收拾的地步,我陪你一起逃,也好有个照顾。”
“那好,抓紧时间,赶快回家准备东西。”于双戈睁着血红的眼睛,催促蒋佩玲。
就在这个时候,响起了一阵敲门声。
于双戈心里怦怦直跳,握紧**,对蒋佩玲说:“不要紧张。先问声是谁。”
“谁?”蒋佩玲走到门前,怯生生地问道。
“我。”来者是于的父亲,他是想劝于去自首。
于双戈和蒋佩玲被于父拖回了家。于双戈执意要逃,躲进房间收拾好衣物后,趁父母不注意拉着蒋佩玲,夺门而逃。
于父想拦已经来不及了,跟出门大声叫喊:“捉牢伊!捉牢伊!”
于双戈听到父亲的大喊,慌了手脚,仍下手中的提包,撇下蒋佩玲,拔腿飞奔……
蒋佩玲猝不及防,拾起于的提包,跌跌冲冲地想追上于双戈,但却重重地摔了一跤。朝前张望,于双戈已经无影无踪。
蒋佩玲一时茫然。不知向何处去,不由自主地走到了派出所门口,只见于母同一穿便衣的人在说话。
“妈。”蒋佩玲唤了一声。
于母一惊。
穿便衣人忙盯着蒋佩玲问:“你是什么人?”
“与你不相干。”蒋佩玲心情烦躁,没好气地说。
“你到底是什么人?”穿便衣人拔出**。
蒋佩玲定定神,方知这位穿便衣的人是警察。她干脆厚着脸皮说:“于双戈老婆。”
蒋佩玲被便衣带进了公安机关。
与此同时,11月17日与18日交替时刻。一个瘦长的黑影在弄堂里狂奔,几分钟后,黑影在七转八转的羊肠小道中消失了。
11月21日,在辗转了莘庄、闵行、枫泾、海宁、杭州、宁波后,这个黑影在宁波市北大商场附近被上海干警陈永康和严京铨抓获。
12月4日下午2时,于双戈一案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的结果是:“判处盗窃、抢劫犯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双戈不服,提起上诉。
12月8日,于双戈的上诉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12月11日下午2时,一颗罪恶的灵魂顷刻消失了。
插一句,正是担任了涉嫌包庇罪的蒋佩玲的辩护律师,后来,在钱勤法的这部纪实小说里,我也有幸成为其中的小说人物之一。
回到1987年12月19日的上海火车站。
扬了扬手,我叫了一辆出租车,直奔市中院。
车上,我闭目养神,脑子了又一遍整理下午的出庭思路和辩护要点,这个过程在从福州到上海的12个小时的火车车程上,我重复了不下20遍。
这次去福建办案出差前,最后一次会见蒋佩玲她的两句话,强烈地印象在我的脑海里——“郑律师,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我害怕,就是害怕……。”
在我与当事人接触的3、4次中,分明体会到她是一个24岁、不谙世事的小女孩,蓄意包庇、阻挠公安机关办案?噢,不,她似乎没有这个能力。
思绪间,出租车已经停在了一中院黑色大楼的门口,忙碌工作的电视转播车、架设线路的摄影师、熙熙攘攘的人群让我感到了这场庭审与众不同的气氛,抬挽看表,时针指向12:45,离正式开庭,还有三刻钟时间。
“郑老师,蒋的情绪还算稳定,证人证词我已校对完妥。”一位身穿黑色风衣的英俊青年,向我径直走来。他是我的助手,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曹海燕。(这个思维机敏的小伙子,现在已经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理事、海燕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边和海燕交流庭辩的要点,一边迈向第三审判庭,安检、登记、进庭、入席。
理理了风衣,抖擞了精神,我坐定辩护席。13:00分,离开庭还有半小时的时间,抬眼看去,旁听席座无虚席:在前排,我看见了蒋佩玲的三姐妹(也是他唯一的亲人)、蒋所在单位团委书记和工会主席(是他们请我出任蒋的律师)、蒋佩玲厂里的小姐妹、蒋佩玲的邻居。这些人我在调查中,都有所接触,他们都焦急得等待着开庭。从惴惴不安的眼神中,读出了对蒋佩玲的关切与担心;在后排,旁听的群众交头接耳,有几位似乎在为罪与非罪争执;几个法学院的学生正在聆听带队老师的现场讲课;记者们围坐在一角,交换着自己的“猛料”,几位在前几天轰炸过我的“老面孔”在与我的目光交错时,致以职业的微笑;对面的公诉人紧张地准备着材料,剑拔弩张;审判席尽管空无一人,但沉默地传达着庄重与威严;冷酷压抑的被告席,想象着蒋佩玲站在里面会是多么的弱小、无助……
我的目光,最后停留在了座前的铭牌上。“辩护人”这三个字,在座的每个人都有期待吧,有所期待的,还有我自己。
下午一点半,审判长朱永权宣布开庭,并介绍了公诉人和辩护人。
“传被告人徐根宝、蒋佩玲到庭。”
徐根宝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先从左边的小门内走出。紧随于后的,是我的委托人,被两名女法警押着的蒋佩玲。
身着粉红点子的棉袄,脖子上围着一条绛紫红色的领套,并不整齐的短发,稍微浮肿的双眼,脸色灰白,亦如我所料,蒋的憔悴、无助、茫然、怯懦、恐惧在这个局促的被告席中,被无限放大。
低着头,她用余光在陪审席、辩护席上搜寻安慰,我致以她微笑。
出乎意料的是,当蒋佩玲面对公诉人、审判员时,她的神情是冷静的,从容不迫地回答法庭的提问,说着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面对审判,也许她已经到达了“放下一切”的境界,其实想来也很简单,“事实求是”便是最镇静的答辩方法。
庭审在平静中展开,1988年1月6日出版的《民主与法治》头版刊登了当时的庭审纪实——
公诉人:现审查查明,被告人蒋佩玲于1987年11月17日下午,得知罪犯于双戈盗窃**、子弹并抢劫杀人后,在明知于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重大刑事罪犯的情况下,竟与于共谋一起潜逃,并资助于犯现金200元,还为于准备衣物。案发后,蒋佩玲向公安机关作伪证,故意拖延时间,蓄意包庇于双戈。上述犯罪事实,有查获的**子弹以及潜逃时所带衣物,有公安机关查获于、蒋所写的信件及笔迹鉴定书,有于双戈的供词,有证人王**等人的证词,证明属实,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被告人蒋佩玲,明知于双戈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重大罪犯,积极资助钱款,共谋潜逃,并故意作伪证,已构成包庇罪,情节严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为了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在知道于双戈盗窃**子弹,并持枪抢劫杀人以后,你和于双戈共谋逃跑,这事实是不是清楚?
蒋佩玲:嗯,应该说,于双戈持枪抢劫杀人我是知道的,但他盗枪,我不知道。
审判员:你和于双戈是什么关系?
蒋佩玲:恋爱关系。
审判员:于双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把抢劫杀人的事情告诉你的?
蒋佩玲:是在11月17日下午3点多,在我家里告诉我的。
审判员:当时于双戈是怎么告诉你的?
蒋佩玲:他说要跟我说一件事,叫我听了不要怕,也不要急,然后他说他杀人抢银行了。
审判员:那你听了以后,当时是怎么表示的?
蒋佩玲:我当时问他:你怎么会做这样的事情?他说:你没有听见昨天人家在车子上说虹口区有人抢银行吗?我说:我怎么知道会是你干这种事的。然后我问他:你准备怎么办?他说:准备逃。然后,他又问我:你怎么办?我说:既然你准备逃,我也跟你一块走算了。
审判员:被告人蒋佩玲,事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有没有找过你?
蒋佩玲:找过的。
审判员:找过几次?
蒋佩玲:具体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员:你有没有把于双戈抢劫、杀人和资助他钱款的这些事情全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讲清楚?
蒋佩玲:抢劫杀人,我知道的就跟公安机关讲了。但是资助200元钱款的问题,我是这样说的,在没有知道于双戈抢劫杀人的时候向我大姐借的,其实我是知道他抢劫杀人以后,再到我大姐那儿借钱款的。
审判员:就是在拿200元钱这件事情上是没有讲清楚,是吗?
蒋佩玲:是的。
审判员:被告人,于双戈抢劫杀人是是什么行为,你知道吗?
蒋佩玲:知道,是重大犯罪行为。
审判员:那你为什么要在明知于双戈犯罪以后,还要资助他200元钱,并和他一起逃跑呢?
蒋佩玲:当时我是这样想的,我和于双戈是恋爱关系;我们周围的邻居、我厂里的同事、小姐妹之间也知道我和他的关系很好。所以当于双戈告诉我抢劫杀人以后,我想人们知道是他做的这种事,肯定会议论,因为我是他的女朋友嘛,当时考虑到我是要面子的,所以,就决定跟他一块走,死也死在一块的。
(蒋的这句“死也死在一块”的誓言,的确给旁听席带来了极大的震撼,这也是后来的社会上流行的“娶老婆要娶蒋佩玲”的缘由)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蒋佩玲还有什么要询问的?
公诉人:有的。被告人蒋佩玲,你向法庭回答这样的问题:17日晚上,你是不是被人叫进了派出所?
蒋佩玲:不是,应该说我自己和蒋XX——于双戈的母亲一起走到派出所门口,碰见一个穿便衣的,当时我不知道是警察,他问我,你出了什么事?我看他是过路人,就这样跟他说:“你是过路人,和你没有关系的,你不要问。到后来,我还在新港路派出所门口哭的时候,他又问我:你到底是于双戈的什么人?我想怎么又是他来问,我那时火气很大,就说:关你什么事,我是他老婆。然后他把枪拔出来对我说:你还嘴硬!随后就把我揪进了派出所。
公诉人:你再回答一个问题,那天晚上,你随身是否带了包?你带了什么东西?
蒋佩玲:这是指逃走的时候,我只带了一个包,就是比较深的比较小的一个牛津包。于双戈带了一个包,逃走以后放在地上,我拾了起来,等于我拿了两个包。
公诉人:蒋佩玲,你在派出所有没有交代于双戈的问题?
蒋佩玲:没有,他们也没有问我。
公诉人:你被押到虹口分局后,是不是一到就交代的?
蒋佩玲:他们问我,我就交代的。
公诉人:经过了多少时间才交代的?
蒋佩玲:没有经过多少时间,他们凡是问我,我都是交代的。
公诉人:你从派出所到虹口分局,这段时间有多少?
蒋佩玲:大概半个多小时吧。
公诉人:约有半个多小时,你才交代的,是吗?
蒋佩玲:是的。
审判长:蒋佩玲,你对包庇于双戈一节,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蒋佩玲:没有。
“律师有什么要说的吗?”
“有。”我推上了老花眼镜,“我想问蒋佩玲几个问题。”
在我看来,这位年纪不过24岁的不谙世事的小姑娘,在桩案子中,根本就是一个弱女子,被吓得惊慌失措的她怎么有能力蓄意帮助罪犯?
我注视着蒋佩玲,向她抛出了我的第一个问题:“你从摔跤的地方到于双戈的家里,派出所所在地是不是必经之路?
蒋佩玲:不是。
“是不是你从于双戈家去上班的必经之路?”
“也不是。”
“那11月17日晚,你是自己走向派出所的咯?”
“当时因为于双戈逃走后,去抓他的人离他不远,我想于双戈肯定要被抓住的。当时由于害怕,我没有走回去,也没有到他家去,只是在马路上来回走。后来碰到他母亲,就跟他母亲说了一句话:爸爸带着人去抓于双戈了。然后,跟他的母亲一块走到派出所门口的。当时我是这样想的,既然于双戈要被抓住,还是到派出所去能讲清楚就讲清楚吧。由于便衣警察问我,我以为他是过路人,和我没有关系的,所以没有说。”
“好。”我对蒋佩玲的对答如流非常满意,继续抛出了我的第二个问题:“当时,你给于双戈两百元钱,是给于双戈一人花用,还是准备你们两人逃跑时共同花用?”
“是准备两人共同花用。既然我跟于双戈一起,逃跑后我当然也得用钱。”
“你给他钱时,是不是已经知道他抢银行杀人了?”
“不知道。是他事后对我说的。”
接下去,是第三个问题:“后来派出所把你叫进去以后,一直到了公安局找你谈话,那是17日晚上,对不对?”
“是的。”
“谈到什么时候让你回去的?”
“谈到18日上午11点左右吧。”
“谈到18日上午11点左右让你回去的?”
“是的。”
第四个问题:“你回去以后,有没有做过妨碍公安部门侦破这件案件的事情?”
“没有。”
第五个问题:“那么你有没有做过有利于公安机关查破此案或者促使于双戈坦白交代问题的事情?”
“应该说做过的。17日晚上到了虹口分局后,他们问我,于双戈有没有可能躲到我的亲戚家中,我把我的亲戚中,于双戈认识的,全部讲了出来,还告诉了地址。还有,24日晚上,上海市公安局的、我这个案子的承办人第一次来找我的时候,要我录个音给于双戈听,说于双戈很牵记我,同时要我做做他的思想工作。我就根据他们要我说的说了。当时,我讲的时候,生怕于双戈听不出我的声音,我特地把要说的话写在了纸上,我告诉承办人,你就把我的纸给他看,我的字迹他是认识的。”
旁听席上有人议论:“好厉害,句句问在节骨眼上。”“这是等会儿辩论的一个伏笔。”
的确,一连五个问题,在旁人看来都是“明知故问”,我这么做,无非是想让法官对这些问答的内容,引起重视。
我向海燕使了一个眼色,由他抛出了我们第一次询问的最后一个问题。
“被告人蒋佩玲,你最早下决心,要和于双戈‘要死死在一起,要活活在一起’,是什么时候?”
“是11月16日晚上,他说:他脑子里得了什么脑瘤,要死了,没有多少日子好活了,我跟他说,你死我也死,你活着我也活着。”
“那么当时,你还不知道他犯了抢劫罪,是吗?”
“是的。”蒋佩玲响亮地回答。
海燕即向审判长示意询问结束,回头向我流露了一个他特有职业式的微笑。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审判随即将进入最惊心动魄的阶段,我与公诉人的交锋即将到来。
坐在我对面的公诉人,是一位三十来岁的女助理检察官。消瘦的面容、戴着眼镜、镜片后的目光炯炯有神,神情肃穆,一副干练的女检察官形象。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了本案中,被告人的包庇罪,情节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很大的,理应从重处罚。”女检察官用尖利脆亮的声音,列举了蒋佩玲的犯罪事实,认为情节严重,应按照刑法第162条、第163条从严惩处。
审判长:“被告人蒋佩玲,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蒋佩玲神色紧张:“因为心情紧张,我想请我的律师为我辩护。”说着,向辩护席投出了求助的目光。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蒋佩玲的辩护人辩护。”
……第一轮辩论就剑拔弩张,我和海燕对公诉人的对抗相当激烈。海燕首先作出了辩护词,主要有三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蒋佩玲在本案中没有作假证明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包庇罪的特征。第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在第二轮的辩护中,我对公诉人认定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公诉词继续进行了反驳:“公诉人认定蒋佩玲犯罪情节严重的原因是蒋佩玲包庇的对象于双戈罪行严重。我认为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但不能划等号。蒋佩玲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手段是否恶劣,二是包庇后的罪犯于双戈是否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众所周知,蒋佩玲不具备恶劣之手段和造成严重后果。公诉词说蒋佩玲被公安机关截获的,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公诉人认为,蒋佩玲拖延时间,影响和妨碍了侦察工作的进行,那么我这里希望审判长能够注意,蒋佩玲是谁截获的?在什么地方截获的?哪有这样的截获法子?被告人自己走到公安局派出所门口让你截获?”
接着,我拿出了当时蒋佩玲出走未成折返派出所的“路线图”,进行了情景回放:“从当时的情况看,蒋佩玲的确没有跨进派出所的大门,处于六神无主、惊慌失措的状态。但不管怎么说,她不应该走到天宝路543号,我曾亲自到现场去看过,大家可以看我画的示意图,蒋佩玲如果要离开现场,派出所并不是必经之地,派出所所在的是一条小马路,蒋佩玲没有任何理由走进去,除非她想自首。公诉人称,蒋佩玲是被‘截获’的?那么我倒要反问,有人会送上门去让你截获吗?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自己的辩解。蒋佩玲是自己走到派出所去的。所以,我认为蒋佩玲犯罪情节不严重,对这样一个多情幼稚的弱女子,应以挽救教育为目的,从轻处理。”
“蒋佩玲已是一个成年,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说是幼稚。”公诉人立即反驳。
我的嘴角不动声色的展露出一丝微笑,敏捷地抓住一个“战机”,从容不迫地说道:“有行为能力的人未必都是成熟的。法律并未规定,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可以幼稚。就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就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都有一些幼稚的地方。难道就不允许蒋佩玲有幼稚之处吗?他的犯罪就是一种幼稚和天真的表现。”
……
我和公诉人的辩论十分激烈,一直持续到傍晚五点半。
审判长:经过法庭的多次辩论,法庭反反复复听取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有几处内容相同的意见。应当指出,在辩论阶段的中间,有些用词不当,提请注意。被告人蒋佩玲也作了自我辩护。现在,本庭宣布: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蒋佩玲,你最后有什么要陈述的?
蒋佩玲整理了衣角,正色说道:“当我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作为一个女青年,感到无比的羞耻与内疚。……”
审判长宣布毕庭。
我回望了蒋佩玲,给她一个沉稳的点头。她的脸色很平静,静静地等待审判。
我的心里很清楚,今天的辩论无疑是法庭如何判决徐根宝、蒋佩玲的一枚举足轻重的砝码。
这堂庭审在我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都有特殊的意义,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法庭的民主意识大大加强,我国的辩护制度是真实的、不加任何粉饰的。国家的审判民主性深刻地印在公民的头脑中。
晚七点四十分,上海电视台特别节目中以一小时又十分的时间向全市人民转播了庭审调查的节录,收视率达到95%以上。
《民主与法制》在在1988年1月6日的头版上,全文刊登了本案的庭审实录。编者在案件报道的开头加了这么段“编者按”,代表了当时社会舆论对本案的主流评论:“1987年12月19日下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徐根宝、蒋佩玲包庇罪犯于双戈、私藏qz**一案。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期间,公诉人与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展开了辩论。这次庭审,生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今天本报发表的庭审记录,对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同样是一份很好的教材。”
从来没有一桩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多市民的关注,在庭审结束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来自各方的信件向我的事务所飞来——
郑律师:
您好!
12月19日下午1时30分,您为蒋佩玲的辩护在上海市民众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异口同声的称赞您是一位杰出的律师。您为我们年轻的法律工作者树立了一位正直律师的光辉形象。我要向您学习,致敬。并祝贺您辩护成功!我现在同济大学法学教研室工作,学校的师生对蒋佩玲一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如可能的话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些蒋佩玲案的具体情况。因为同济师生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盼复。
此致
敬礼!
“关注刑事证据理论”的著者
冯艳蓉
四平路同济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室
87.12.21
郑老师:
您好!我怀着崇敬而又钦佩的心情,抑制不住想告诉您,听了您19日为蒋佩玲的辩护是我多么的激动。我为有那么个好老师,为我认识一个这样的老师而激动不已。
19日晚上,我在同学家里看完您辩护的电视录像心情无比激动。我为我们的杂志宣传了这样一位人民的好律师而高兴。
当晚坐在71路公共汽车上,听到所有的电视观众对您赞扬不已,这才是社会主义律师的形象,这才是为人民结论的律师。但大家为您担心:这样会不会得罪公安局、检察院?
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为您的真话、实话担心?我认为这是中国的可悲,是中国缺少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的表现。而您为中国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早就贡献了力量,也为大家树立了做一个真心中国人的形象。人民感谢您。
那天我似乎看到中国的希望,我多么希望有更多的郑律师。
几年来我目睹了官僚机构的官商作风,践踏人性的专利作为年轻人,我多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多做一些,再做一些。我曾寄希望于我们年轻一代,可我们究竟能改变多少?况且这有那么一些在畸形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感知感召中已自觉不自觉的走上了先人之路。我常为心里失去平衡而困扰。有时我敬真才能赔起人品,有时又敬之品格赔具无能,而您却在才能和品格上保持完美的统一。郑老师,除非我无法表达,请接受您一个普通的恳实的观众的敬意。
祝您节日快乐!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张克珍
87.12.21
郑老师:
您好!请恕我冒昧给您写信。19日晚在电视屏幕上一睹您的风采,我就萌发了给您写信的念头,最近两天新闻界对此事的沉默更激起我写信的冲动。
您作为将佩玲的辩护人,我早就想到法庭上将会有一场争辩,一定比于双戈一案精彩,可没想到如此激烈。事后,有的人说您太狂,有的人说您在表现自己,就连审判长也说:“用词不当,还请注意”。
保护当事人的合作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就是要敢于辨,善于辨,是非越辨越明,法庭上就是要有这样的气氛。难道律师不据理力争,人云亦云,就不狂了吗?这样的律师岂不成为第二公诉人吗?怎么谈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法庭上就要有自己的形象,我以为您的形象正是律师的楷模,如果要真正的法治,要法律的尊严就是要在19日这样辩论的场面,这将是大势所趋,这怎么能说是表现自己呢?
郑老师,我是电大法律专业的学生,明年将要毕业,如果我有幸跻身于律师行列,我一定要做一名像您这样的律师。
冒昧打扰,请指教。
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华政学生:叶彩萍
87.12.21
一封来自美国的明信片:
律师先生:
Don’t forget to hang up your stocking.It will be full of success tomorrow!
Merry Christmess!
一个被您的风采征服的观众
12.24.87
法庭沉默了十一天后,于12月30日下午2点半,继续开庭。
审判长开始宣读审审判书:
法庭确认,被告人徐根宝……。被告人蒋佩玲明知于双戈是抢劫银行、杀人的重大罪犯并持有qz,竟资助于犯钱款,致于犯持枪逃跑,严重威胁社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已构成包庇罪。两被告人的上述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于犯盗窃、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徐根宝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于双戈盗窃qz、**和其他资助于犯钱款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蒋佩玲也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资助于犯钱款,导致于犯潜逃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于犯潜逃后可能藏匿的处所。两被告人均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qz、**的正常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第163条和第64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根宝犯包庇罪,判处尤其徒刑四年,犯私藏qz、**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蒋佩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不是我想要的最理想的结果,但在当时的刑事审判体系下已经是最好的结果。我看了一眼蒋佩玲,她脸上没有任何表情,抿着嘴,默默无言。是啊,花样年华的姑娘被剥夺三年的自由,一场悲剧。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两年过去了,蒋佩玲因在监狱中良好的改造表现被提前释放,还在改造过程中,积极学习文化知识,能歌善舞的她还成为了文艺活动的积极分子。出狱后,她第一时间来拜访了我,一个重生的姑娘。一个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姑娘在我眼前……
郑传本律师小传
郑传本,男,浙江宁波人,1933年出身于上海一贫民家庭,小学未毕业就自食其力。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来,相继干过20年公安,当过7年法官,从事25年律师。长期的司法实践,辅之以努力自学,垫补了历史遗留的学历空白。是沪上首批国家一级律师,1992年创办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现为郑传本律师事务所的名誉主任。
郑传本在20余年律师生涯中,始终以“教师不认真教书要误人子弟,律师不认真办案会无人终身”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凭着他敬业、勤业精神和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及其敏捷的思路,独到的分析判断和机灵的应变能力,已有10余名被告人经他辩护宣告无罪释放。尤其他为上海滩首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于双戈的女友蒋佩玲辩护一案电视转播后,轰动申城,律师的法庭形象一度传为街谈巷议之佳话。“雄辩惊四座,真理服八方”、“直言扶真理,仗义解怨情”、“铮铮铁肩担道义,滔滔辩词护真理”等锦旗、匾幅寄托着受惠人的肺腑之言、感激之情。
郑传本不仅在本市,还到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以及深圳、海南、内蒙、新疆等省市自治区代理了大量民事、经济方面的疑难案件。担任过不少大众企业的法律顾问,并长期担任上海市各地投资企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和他的同事们竭诚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由于郑传本的显著业绩,曾入选上海市九届人大代表,连续两届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早在1984年2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在“风流人物”专版上发表了《郑传本从报童到律师》的长篇报道。同年7月,《中国日报》(外文版)又以《追求正义》为题,将他律师从业事迹介绍给了国外读者。
1991年,上海电视台专门为他摄制一部《郑传本律师》人物专题片,作为纪念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特别节目公开播放。
2000年10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委托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所作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在上海近500家律师事务所中的知名度,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排名第二;在全市近5000名执业律师中的社会知名度,郑传本律师名列版首。在2004年的再次社会调查中,郑传本律师的公众知名度继续名列前茅。被《上海律师》刊物2005年度第三期誉为:“作为老一辈律师典范的郑传本律师的知名度仍然遥遥领先,可见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