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最高的两会律师政协委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http://news.9ask.cn/Article/ft/200803/77301.html
今年“两会”上,“新阶层”首度以一个群体的面目正式亮相。民营企业家、律师、会计师等已经成为新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
段祺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他的提案:
1、全面准确统计双边服务贸易是解开中美贸易不平衡绳结的关键;
2、进一步加强对海外“新移民”和归国留学人员的职业扶持,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海归”人员的优势;
3、加快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段祺华委员: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委员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的提案建议:信托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金融平台,应该得到立法支持,首先应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段祺华委员说,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的法律地位和信托业的基本行为准则,至今已近七年,但在实践中仍旧存在较多的瓶颈性问题亟待解决。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以及信托财产的产权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段祺华委员认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因为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还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债权人亦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
段祺华委员强调,通过信托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使信托财产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确保交易安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同时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建议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从而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使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中国的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
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她的建议:
1、应加强我国中小学生公民教育的建议;
2、应尽快恢复股权质押登记备案的建议;
3、应加快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4、应统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议;
5、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
6、应恢复我国夏时制的建议;
7、应加强我国营养立法的建议;
8、应尽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
何悦委员建议:加强中小学生公民教育
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何悦委员在向大会递交的提案中建议,公民教育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需要我们从现在开始通过向中小学生提供公民教育课程,培养更多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公民。
何悦委员说,我国公民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认同、理解、遵守与维护国家宪法,关心及参与公共事务,具有独立思考与敢于承担责任公民,对民族的传统和文化有归属感的现代公民,即具有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纳税人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我国公民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国人的公共心和合作精神,一方面要在社会层面上,培养国人的团结力、公共心,使他们无论在什么团体,都能做一个忠实而有效的分子;另一方面要在人类普遍共有的良心上,发掘出一个公民的批判力和正义心,使他们都有自决自信、公是公非的主张。为“作为未来公民”的中小学生开设公民教育课程,是我们关切他们成长、关注未来国家的开始。
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律师也有弱势群体
今年“两会”上,“新阶层”首度以一个群体的面目正式亮相。民营企业家、律师、会计师等已经成为新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
在五年前,十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律师、会计师首度“跻身”全国政协委员行列,那时候,他们被称为“中介组织代表”。
两会上新阶层代表委员不断增加,不仅是中国社会结构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缩影,更体现中国新阶层、新群体利益诉求的新渠道。
本网陆续推出的“新阶层”系列访谈,关注新阶层的所思所行,更关注新阶层背后所反映出的国计民生、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对于自己的角色非常清楚,”政协委员、律师刘红宇说,“考虑问题会从我的职业出发,从我的专业视角出发。”
与私营企业主一样,新社会阶层中的律师过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只有“个位数”的代表。但新一届全国人大中有11名律师代表,新一届全国政协中有9名律师委员,而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执业律师人数已达800余人。
3月5日,刘红宇律师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她作为一个政协委员、为一个律师界代表的心理感受。她关注行业利益但并不局限于行业利益。
刘红宇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在银行系统工作八年之后,转战律师界至今。
刘红宇除了是本届全国政协委员之外,也是北京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是北京市人大代表中最早的一个的执业律师代表。
新利益 新特点
《21世纪》:你是一个出身律师界的委员,但是政协并没有律师这个界别,你怎么体会自己的身份?
刘红宇:当选的时候,北京市委统战部还专门安排我到党校学习。我就是作为律师,作为新阶层的代表出现的。我们也被告知,我们就是新阶层的代表,而不仅仅是妇联的代表。所以,我会考虑我的新阶层身份,考虑为我的行业说话。
在解读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我也强烈地意识到要关注新阶应关注的东西。
《21世纪》:你会有什么样的利益诉求,会有什么样的声音要发出呢?
刘红宇:比如律师制度、司法制度上的问题,我就会提出来,同时,我还会反映实际的困难,比如说,律师阶层是新阶层,但是律师阶层还是有很多利益需要表达的,律师也有弱势群体,在北京,年收入10万以下的律师群体占到整个律师群体的70%以上,他们的声音也需要表达。
《21世纪》:你个人对于新阶层的理解是什么?
刘红宇: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新阶层,但是其实新阶层哪里来,其实还是从传统行业中来,从工农商学兵中来。
新阶层中先富起来的人,首先就是因为他们对于政策的理解比较好,能够很快地抓住政策的发展动态,最直接的实践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
新阶层认识到政策的重要性,所以他们的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很强。很多的省份的税收来源大半以上也是由于非公经济。所以新阶层需要获得政治地位也是必然的。
我作为律师,可以用专业知识参政议政,提出专业议案。我们还是沟通政府上层和社会底层的中间力量,可以更专业的参与到国家的法治进程中。
专业提案:调研《劳动合同法》
《21世纪》:作为政协委员,你这次提出了什么议案?
刘红宇:我提出了六个提案,都跟我的法律职业相关联。
第一个提案是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提案;第二个提案,跟我长期做金融律师相关,我发现很多大的企业破产之后,中小股民的利益没法得到保障,所以我提出要尽快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这个提案;我的第三个提案跟艳照门相关,我也有孩子,我觉得互联网内容需要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区分,所以我提出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这个提案。
我的第四个提案,跟去年北京某医院,手术拒签导致孕妇死亡相关。这个事件显示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漏洞,没有很好地保护患者的生命权,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
第五个提案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加拿大,为了避免疲劳驾驶,司机驾驶时间是有限制的,所以我提出来这个提案。
第六个提案跟《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企业违法辞退、裁员、工龄归零等现象,与立法初衷相违背。那么问题在哪里呢?所以我提出,应尽快启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了解情况,避免事件的进一步蔓延。
参与公共事务:变化的现实
《21世纪》:从2003年成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开始,你的参政经历走过了怎样的历程?
刘红宇:在北京第十二届人大,只有我一个来自律师界的代表,但这也是我们律师界长期呼吁的结果。我们律师界长期以来做了很多的社会公益的活动,也关心政治生活,具有政治把握能力,还参与很多的基层信访工作,但是在很长时间里律师还是没有机会和渠道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
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北京第十三届人大,律师的人数已经达到了22个。人数开始增多起来。
这样也使政协和人大的构成更加优化。我们会利用我们专业的严谨、职业的知识基础,推动国家的立法工作,推动对行政机构的监督。
于宁,中华全国律师律协会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律协会长于宁委员呼吁:政协应当增设法律界别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法律的需求日益凸显,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在政协界别中增设法律界别。”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委员在今天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分组讨论时如是说。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在驻地召开小组讨论会。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参加总工会界别的小组讨论。在他旁边的会议室里,刘红宇律师和何悦律师正与妇女界别的委员们一起进行讨论。而与他们的会议室一层之隔的社科界别会议室里,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等法律界人士也正在讨论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在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中,人们看到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身影,这其中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界人士参政议政的热情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呼吁设立单独界别的声音也一再响起。
目前,人民政协共有经济、农业、教育、体育、文艺等34个界别。
在去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汪正生在提交大会的发言——《关于人民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的几点建议》中,曾提出应适当增加有关界别,其中就包括法律界别。
于宁委员认为,设立法律界别,有利于汇聚各类法律人才,便于法律人互相交流,集思广益,这样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来源:法制日报 朱磊)
王林,湖北黄石法律援助中心,第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王林委员:外企撤资不是新劳动合同法的错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争议之声不绝于耳。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认为,争议不是否定新劳动合同法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具有跨时代意义
王林委员介绍说,旧劳动法里的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确定,但在整部劳动法里,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又十分少,也没有强制力去保证执行。随着现在大量合同制劳动关系的出现,原有法律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因此非常需要一部稳定的、约束力强的新法律。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对引导新型劳动关系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王林委员认为,劳资双方应该是一种互利共赢、和谐的关系,只有员工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才能安心、稳定工作,企业才能长期受益。
外企撤资不是新劳动法的错
对于年前媒体报道的“外资企业因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而集体撤资”的新闻,王林委员表示,如果外企是因为新法实施而撤资,地方政府就不该觉得可惜。他解释说,之前由于政策优惠,外企享受了一定的利益,这部分有相当比例是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现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有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引资也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向高科技型企业转型。
实施细则不宜马上推出
王林委员表示,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还很大,有些条款的规定还不够细,马上推出实施细则还有问题。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因为规定不细,让企业误认为是终身合同,还有加班费的补偿比例,没有说明是参照什么标准的百分比。不过他认为这些缺陷没有关系,立法不能开始就力求十全十美,只要及时完善,慢慢补充就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
员工要有证据意识
王林委员同时提醒,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尤其是农民工兄弟,因为被侵权事件常有发生,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所以常常陷于被动。因此王林委员建议,“当被侵权时,不要急着去打官司,首先要证明你是那家企业的员工。现在不签合同现象还很普遍,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别人很难为你作证,因此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王林委员拟提案建议政协设立问政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昨天建议说,应该参照人大的“咨询”制度,设立人民政协“问政”制度,他相信政府有识之士能够接受这种建议。相关内容将形成建议案提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在昨天的小组讨论会上,王林委员说,民主监督需要一个条件就是了解政情,可以参照人大的咨询制度在人民政协设立问政制度。“现在处在矛盾多元化、复杂化时期,只有保证知情权才能参政议政。”
他认为,人大“咨询”制跟他建议中的人民政协“问政”制的不同。人代会是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人大代表有质询权,它是通过提出质询案行使的。人民政协同样要行使监督的职责,只不过所不同的是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以及监督的性质不同。目前人民政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提案、大会发言和视察等,但总体看来过于宽泛松软,随意性强,规范性、制度性弱。
在操作上,王林委员建议说,“问政权”通过“问政案”行使,“但也不是说一个政协委员就可以去问政”,应规定一定人数的委员、一定数量的政协常委会委员或政协主席团就一个具体的问题提出疑问,即可形成“问政案”,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政协常委会、符合委员人数要求和以届别为单位均可提出。“问政案”通过各级人民政协常委会组织实施,受问政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问政事项予以答复,问政结束后,政协常委会将问政结果报同级党委。
“我相信政府的有识之士会接受‘问政制’,因为问政不是对他们的干扰,而是帮助他们,政协的特点决定了其特点就是帮忙。”王林说。
农民工保险账户应全国通用
他们带来基层的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王林:
“如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20年后,那将是一个可怕的社会问题。”长期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王林委员对《市场报》记者说。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王林关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多年。
王林委员表示,农民工社会保险不能异地转移,使社保制度对流动性极大的农民工而言形同虚设。即使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每到年底时,都会有大量的农民工排队退保。王林委员分析说,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累计缴费15年,才能拿到养老金,但是农民工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一个地方“持久战”。保险不能转移,使绝大部分农民工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王林委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深圳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5年后,能够享受养老待遇的仅有100多人。
“农民工退保看似个人交纳的现金一分不少的保证拿回,没受多大的损失,但几年甚至七八年的缴费年限将作废,个人账户将不存在,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其实是巨大的损失。”王林委员担忧地说,20年后,当这些农民工不能再打工的时候,他们将没有任何收入,拿什么维持生活?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我的建议就一句话:账户跟着农民工走,农民工走到哪儿,保险账户跟到哪儿。”王林委员说,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伴随终身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农民工的保险账户完全可以“落实”到个人。“只要一张IC卡就可以!”王林委员说。
王林委员表示,其实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并不是很复杂、很难办的事,解决起来也并不难,关键是要真正地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考虑,把农民工当作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工人的核心成员。只要能够重视、正视这个问题,农民工社保“一卡走天下”将指日可待。(来源:市场报
杨曼)
王林建议:统一受援条件 完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阳光和风暖人心,在人民大会堂东门,记者见到了前来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连任两届全国政协委员的他,激动与荣耀之外,更多了几分对职责的思考。
“我要为百姓做些什么才能无愧于人民的期待与信任呢?”作为一名连任委员,王林深感责任重大,因为他知道自己承载着人民群众太多的期望。他记着来北京参加会议前,老百姓纷纷询问他这次带到北京的提案有哪些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是否有让他们更好、更多的获得法律援助的好建议。
“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提案是需要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的,想了很久,决定还是认真关心百姓关心的事。”王林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他带来了有关信访问题、法律援助问题、物价问题等多份有分量的提案。
“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王林欣喜地告诉记者,2007年,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612件,其中民事案件374件,刑事案件185件,行政案件10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6320件。
为了更好的为贫弱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济,王林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统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法院对受援条件的认定。
他指出,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法律援助机构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直接作出免除费用的决定,而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这两者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王林强调,也有少数地方基层法院对法律援助关于免除诉讼费用的公函和申请或不批准或不理睬,不交钱就不受理。使得法律援助的免费服务失去了意义。或者虽然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但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必须凭交纳诉讼费的收据领取判决书,否则按撤诉处理。即使拿到判决书,在案件执行阶段,仍然存在执行费用的问题。
对此,他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台文件并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同意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随法律援助公函递交到法院后,法院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就应当以5个工作日为限批准缓交,如果不同意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应当回函告知,法律援助机构随即撤销对该案的法律援助。一审判决后如受援对象需要上诉,按照一审程序办理。
案件判决后,如受援人败诉,法院应当免除其一切诉讼费用,如非受援人败诉,诉讼费用由非受援人承担。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不应收取受援人执行费用,待案件执行终结,一并从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法院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定,应当给法律援助律师留足阅卷、会见及相关调查准备的时间。法律援助律师在法院阅卷复印,法院不应当收取费用,更不应当收取高额费用。(来源:法制日报
袁定波)
针对唱衰新法声音 政协委员提出质疑
近日,有部分企业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有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撤资问题产生。对于这种唱衰《劳动合同法》的声音,部分政协委员表示不能赞同。
“企业的兴衰与劳动者密切相关。如果说《劳动合同法》是让企业的‘冬天’来了,那么,还会有劳动者的‘春天’吗?”对于“《劳动合同法》偏袒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的说法,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非常不理解。“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更何况,立法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的关系更加长期稳定,实现共赢。”王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也表示,“不能赞同唱衰《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因为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促进了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发展。”
“许多企业来向我咨询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王林表示,这个想法“非常没有必要”。他认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保障和实现职工的权益是企业的最基本义务,只有更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的权益,职工才会更好地关注企业成长和未来发展。
目前,由于劳动者还没有完全理解《劳动合同法》,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所以,一些企业规避新法似乎还有“可趁之机”。但是,王林认为,“这种状况不会过长。”
“国家能够在立法层面上立足民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我们的幸事。”王林表示,“一部好的法律,还应有好的实施制度来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制度的明晰,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现。因此,如何调整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为当前热点,也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这部充满善意的“民生之法”出台并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开始大幅度提高。“这部法律将引导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好的企业将勇于承担责任,良性发展;而不承担责任的企业将为社会所不耻,无法维系。”王林说。
汤素兰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良性实施将促进企业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因此,这部法律并没有损害企业的利益。
物价也该有"天气预报" 委员建议物价预警机制
2007年4月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持续上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路飙升。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物价成为各地代表委员密切关注的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建议国家建立物价重大波动预警和干预机制。他说:“我们现在可以经常从手机上收到恶劣天气的预警,不仅方便了出行,也减少了灾害,物价预警同样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
“我们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的是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王林说,“政府对生活必需品监控、引导,是非常必要的。”据王林了解,本轮物价上涨大大影响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他说:“一些‘低保户’、下岗职工对今年的高物价表现出了‘少见’的无奈,他们甚至开始盘算过年吃肉、吃菜的问题。这说明不少人基本的生存活动都受到了影响。”
王林认为,出现物价的结构性上涨的原因有生产的结构不尽合理、物资储备严重不足、物流不畅等等。他说:“生产结构不合理是因为现在的生产有一定的盲目性,人们注重短期的利益追逐,而很少顾及整体的平衡。而物质储备不足是因为没有忧患意识,更没有很好的预测机制。”王林认为,调整生产结构、完善物资储备的预测机制,都应该由政府来完成。
“我有三点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在研究此类问题时参考。”王林建议政府建立生活必需品的物价预警机制,在充分调查市场供求后,公布物价可能上涨的物资,促进稀缺物资的生产,平衡供求关系,他说:“对外公布后,还能让消费者有所准备,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另外,王林还建议建立生活必需品的物价引导机制、建立生活必需品价格干预机制,保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合理性。(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谢佳君)
农民工退保潮起何方
日前,在珠三角地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纷纷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流动退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这就意味着失去了养老的保障。农民工真的傻到此种程度,为了眼前利益,连以后养老保命的钱也提前取用?3月2日,全国政协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界的部分委员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社保金”对农民工来说是“画饼充饥”?
据了解,深圳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累计缴费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
“也就是说,有些人十七八岁就出来打工,要等到50岁后才能领到保险金,这社保金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画饼充饥,太遥远了。”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委员进行了这样的计算。
频繁退保缘于流动性大
王林委员认为,流动性大、社保异地间互不承认、就业稳定性差,成为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
他说,农民工往往是打“游击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遇到好的老板,待遇过得去的企业,他们或许待的时间长一些;遇到不称心的老板,待遇低的企业,他们也许立马卷起铺盖走人。再说天有不测风云,一些企业如果倒闭,或者搬迁,他们不想走也得走。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一个地方打“持久战”。
建议:人到哪,账户到哪
接受记者采访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界委员一致认为,解决农民工社保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有关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应该为老百姓想得更周全。
“实际上解决农民工社保的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一张IC卡就可以解决问题,账户跟着农民工走,农民工到哪,保险账户到哪。”王林说。
可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解决起来就那么难呢?
王林说,关键是一些地方没有把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真正摆到重要位置上,有的甚至把农民工的社保金当作一块“唐僧肉”,因为保险基金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人交纳,一部分是单位交缴,而个人交纳的少,单位交纳的多,即便全部将个人交纳的退回,单位交纳的大头也不用退,自然就归地方享用,农民工退的越多,地方得利就越大。(来源:江苏经济报
雷新)
王林:工人代表确实是太少
王林:我就想建议不要很快地发布实施细则,为什么?因为我们是用全部的精力在研究这部法律,它法律了以后,我们不说江郎才尽,已经全部贡献出来了。我们应该让它运作一段时间,看看这部法律的漏洞在什么地方,我们再切实地发布,像电脑公司发布的补丁一样,把它变得更加完善。
王林:而法律援助往往还有一个误区,法律援助中心不是惟一从事法律援助的群体。
王林:实际上(男女职工)不同时退休不是一个歧视性的条款,是生理上的。比如我们不会让一个女的下矿挖矿,这是生理上决定的,从工作年限来看也是如此。(来源:腾讯新闻)
政协委员建言改革中小学教育 缩小英语考评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王林在日前博客中提出了改进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几点建议。他引用了一位十分敬业的中学校长的话:“苦也不怕,累也不怕,就怕走弯路,误人子弟!”为何?应试教育所累的啊。在博文中,王林的提案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科学课、综合实践活动课、劳动技术课提到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在英语教学上,降低英语难度,减少英语授课时间,缩小英语考评范围,增加英语实用功能。”他认为“不可将学校的成绩,拿来作官员的政绩,那对应试教育是推波助澜,与时代发展背道而驰。”(来源:新华网
邓毅富)
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他的提案:
1、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
2、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与流转新机制;
3、司法考试制度及衔接制度改革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异地养老问题
养老保险转移难,不仅成为众多劳动者的心病,更影响到一亿多老年人养老金的保障安全。出席两会的政协委员就此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提了一些好的思路。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杰认为,无论是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资金,还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资金都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应当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无障碍转移。除了体制性障碍是一个主要原因之外,地方利益作怪也是重要原因。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无障碍通道,借鉴户籍制度改革,实现社保的有序流动。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拟提案建议严惩网络犯罪
一个“艳照门”事件,带出如何对淫秽、色情图片等实施更有效的法律监管。昨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拟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对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即使在网络中恶意传播一张艳照,引起严重后果,也应当界定为犯罪。”
网络犯罪立法需细化
施杰认为,目前,针对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散见于《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立法不够细化,操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且立法层次不高,惩罚偏轻。
施杰提出,以“艳照门”为例,大量艳照被先后反复传播,折射出网络监管不够严密。现实中,也有不少淫秽照片以及不良信息网上传播大肆蔓延。要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必须对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施杰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恶意在网络传播一张照片,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属于犯罪。当然,可根据照片传播数量具体界定惩罚的措施。传播数量少、情节轻微的,可适用拘役、管制等较轻的处罚;如果传播照片用以牟利,还可并处罚金。
传播色情信息要断网
“建议公安部门与网络运营商联动,研制一套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对传播色情、淫秽图片等行为严密监控。网络运营商在和每一个网民签订网络使用协议时,可以将‘严禁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写入协议中,如果违反相关协议,监控系统发现传播行为,网络运营商可以自行中止网络服务,以断网的方式给以‘惩治’。”施杰相信,对很多网民来说,上网已成为日常生活习惯,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色情图片等不良信息在网络上的蔓延趋势。(来源:成都商报 赵倩)
施杰委员: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施杰建议,国家应该考虑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与流转新机制。
去年,为了配合国家批准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的实施,民进四川省委组织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调研。施杰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每年大约有1%的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村"。据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分析资料估计,今后20年全国每年有1200多万农村人口要转移到城镇地区。而以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53平方米计算,每年将有18.36万公顷的农村宅基地可能闲置不用。而私下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却很普遍。对国家和集体来说,这是巨大的浪费,对农民来说,这是很大的损失。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人地矛盾加剧、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与流转新机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施杰建议: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上,可以建立"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这一全新的流转模式。所谓"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其实质就是在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施杰说,必须要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条件。比如,转让方面,转让人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该宗地上房屋的房产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受让人也应符合有关条件。如为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移民扶贫搬迁规划需要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需要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居民双向流动,城镇居民回乡定居、户口迁往农村且无房居住的。等等。(来源:
法制日报 孙继斌)
朱征夫,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在是不是该降低印花税了
连日来,该不该降低股票印花税成为代表委员以及市民们热议的话题。
印花税率频调影响资本市场正常成长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自开征以来,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且几乎都是突然公布,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正常成长。
朱征夫还指出,《印花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立法法》生效后,该条例未依《立法法》作相应调整,其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背,“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决定了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更不宜由行政机关交由下属部门行使。”(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舒瑜 李文生 陈海峰 李 萍 陆云红)
华南虎“吓跑”贾平凹
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公开反思华南虎事件。相比之下,来自陕西的代表、委员们对此话题显得有些躲闪。对于多数陕西代表、委员拒绝回应华南虎事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代表委员回避周老虎不能怪他们,关键还在政府。“代表委员还要在当地生活,与当地政府不一致他们会很麻烦。”
朱征夫认为,政府应该明确地表示虎照是假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可以理解的地方,当时鉴定真假是有难度的,所以当初给周正龙发奖金也没有问题。但在年画出来后,政府的态度有问题。
无需鉴定直接认错
朱征夫认为,现在很显然,这个华南虎是个假的,关键是政府怎么对待的问题。朱征夫认为,如果说当时周正龙拍了照片之后,自己找了地方发的,就跟陕西省林业厅没关系,也不存在道歉的问题。但周正龙搞了个假照片,林业厅没有经过仔细调查就搞新闻发布会,公布特大利好消息,对宣传周的假老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之所以相信这有华南虎,不是因为这张假照片,而是基于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因为中国人总是更相信政府,它起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华南虎照已根本无需再做鉴定,明摆着的事。林业厅也知道,直接承认是假的就行了,再鉴定就是浪费资源。”朱征夫强调,现在政府就必须表达承认错误,明确承认老虎是假的,而不是遮遮掩掩。
政协委员称财产罪不侵犯生命权 贪污不应判死刑
“生命具有最高的价值,如果侵犯财产就剥夺生命,不符合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只要不侵犯人身权利和生命权的财产罪,应该取消判处死刑。
朱征夫表示,虽然现在我们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要谨慎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他认为,在判处盗窃、贪污、诈骗等没有侵犯到生命权的财产罪时,不应该轻易就判处死刑。生命是最主要的,应该体现生命高于财产的价值观。(来源:百灵网)
朱征夫:为民生所困的人需要民主渠道反映问题
民主制度是人民分享公共权力、分担公共责任的政治制度,它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其中,权贵者是人民,生活困难的群众也是人民。虽然,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原因,有钱的人和有权的人对公共事务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但这不等于生活困难的群众,比如失业的人、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困难群众就没有民主权利。相反,实际需求上来说,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为民生所困的人们,更需要民主,需要民主的渠道来反映民生问题。
民主的权力 权贵者不多一分 穷人不少一毫
我国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不论性别和种族,也贫富和贵贱。这些权利,权贵者不多一分,穷人不少一毫。生活困难的群众可能因为生存压力疏于主张民主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就成为权贵的专利,能谈民主的人,变成清一色的生活富裕的人。这对为民生所困的人,是不公平的。不能是“爱哭的胖孩子有奶吃”,“饿得哭不动的孩子没奶吃”。
民生问题不能取代民主问题 社会应有弱势群体的声音
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来说,民生的问题,比如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还不是全部的问题。民生问题解决了,不等于民主问题就当然解决了。肚子吃饱了,孩子能上学了,老人能看病了,并不直接说明当家作主了。有吃、有喝、有书读,这是基本的生存需求,但如果有更高层次的合理需求,然而现有的社会机制,又无法实现?那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民主,政府决策中、在听证中体现民主,有处于弱势群体的声音。
有政协委员今年再提个人所得税家庭为单位
从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负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获悉,有全国政协委员进一步建议: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更加合理。
朱征夫说,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讲,显然不太合理。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李崴。
建议“扣除法”或“系数法”
怎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所得税?朱征夫建议,可以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或者像国外一样,按“抚养扣除”的办法,扣除支付家里没有劳动能力但需要抚养的人口的的花费。
朱征夫呼吁设立全国通用的社保一卡通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他将提交《关于建立统一社保制度的提案》,呼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全国通用的社保一卡通制度。
朱征夫认为,由于多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由地区决策,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因此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异常艰难,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目前的社保政策不能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缴费个人在社保费用的缴交和申请退还方面权利义务不平等,比如退保时只能退还个人缴交部分,单位缴交部分完全不退还等。
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明确带薪休假薪酬标准
今年初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由于多数企业采取绩效考核制度,职工休假后势必影响考核成果,多数职工根本不敢休。另外,由于目前工资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多个部分,究竟以哪个标准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尚存很大的争议。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纷纷建议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加大执行力度。
而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带薪休假中的薪酬标准不能一刀切,发生争议时,可以由仲裁和审判机关来裁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吴德立,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1、关于律师在会见时取消“看守隔离网”的提案;
2、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高管人员适用保释的提案。
法蒂玛.马合木提,新疆新伟律师事务所(乌兹别克),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她的提案:
1、关于积极推进社会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2、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新疆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案;
3、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