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超:作为律师,我们不是在为自己争权利
法制日报 记者 王宇 于呐洋
正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高宗泽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一组数字:2002年至2004年,全国律协受理律师维权案件22起,其中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证据罪”高达10起,律师被绑架、殴打、非法拘禁的事件6起,经律协维权机构努力,最终律师被宣告无罪的12起,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近几年来,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呼声四起,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因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受到不正当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致使不少律师拒绝承办刑事案件,导致目前公诉案件中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只有30%。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曾经连续三届担任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的上海律师朱洪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虽然律协在律师维权工作中做了很多努力,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律师权益保障机制非常不成熟,维权之路实在走的很尴尬。
“作为律师,我们不是在为自己要求权利。”采访中,朱洪超操着浓重的“上海普通话”反复多次地重复着这句话。
他进一步阐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更高的层面看,在一个法治国家,律师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肩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
采访中,不少与会律师提到律师需要“个案维权”、“组织维权”,但更重要的是“法制维权”。他们认为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现行的法律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失,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在修改律师法时予以考虑:
一是律师执业的人身保护权。逮捕辩护一方的律师,由同一案件处于对抗地位的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这样的程序设计本身缺乏科学性,不符合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原理,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违法的现象。
二是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一项比较通行的规定。
三是律师执业拒绝作证权。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如果律师就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况负有检举和作证的义务,律师必然陷入职业的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