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律师——沈钧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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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中国当代法学家和著名律师。他是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毕业于东京政法大学速成科。回国后从事立宪运动,参加中国革命同盟会,从事辛亥革命,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宣传法治,著有《宪法要览》,并撰有《普及政法教育》等论文。1923年开始,在上海正式从事律师职业。1926年沈钧儒与著名法学家董康以及褚辅成等创建上海法科大学,任教务长,培养了不少政法人才。他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一批律师职业者,在从事律师职业过程中,以仗义执言、主持公道、不畏强权而著称于律师界。1931年被推为上海律师公会负责人。
沈钧儒作为律师公会负责人,其重要贡献之一在于通过律师公会,发起全国范围的呼吁制定《冤狱赔偿法》的运动。他于1933年以中华全国律师公会名义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了《请立法院即行颁制冤狱赔偿法案》。该提案详细叙述了冤案产生的原因以及给予赔偿的必要性:“凡刑事被冤处刑,或被诬遭判,以及无辜被诉,在审理期间合法取保遭受拒绝,或非法延宕,至当事人受羁押之累者,凡经证实其为完全冤屈,或罪轻罚重者,关于冤屈及入重之部分,应酌量情形,予以申明冤屈,赔偿损害,或相当之救济,或造成冤狱之对造人,除刑事自诉人应处诬告罪人或虚伪作证之伪证人应处以伪证罪外,凡审理之法院及推、检人员,应分别情形担负责任。沈钧儒等人虽经多年的努力,冤狱赔偿问题却始终未得到当局的重视。沈钧儒与上海律师公会及广州律师公会的律师们觉得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手段。1934年8月,沈钧儒等再次代表上海律师公会,赴广州参加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组织了“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专门从事推动确立冤狱赔偿制度的活动。沈钧儒当选为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委员。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苏州召开第一次会议,沈钧儒当选为会议主席。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为更大规模地推进冤狱赔偿运动,确定每年的6月5日为“冤狱赔偿运动日”。同时,会议拟定了《冤狱赔偿法原则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大纲》、《冤狱赔偿运动宣言》等文件。在沈钧儒等律师的推动下,在30年代,全国的律师们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冤狱赔偿运动。这场运动既是对当时司法界的腐败和黑暗的猛烈抨击,更是对国民党统治践踏人权、草菅人命的声讨。就运动的组织者而言,大批律师投身到运动当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律师们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达到伸张正义这一信念的确立,从总体上提高了律师们的执业素质。
沈钧儒作为当时全国知名的律师,为了伸张正义,保护民权,反对司法黑暗,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办理了许多案件。1935年7月发生了《新生》周刊事件。爱国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杜重远以所谓“妨害国交罪”被判入狱,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判处杜重远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宣布不准上诉,不能交保。为营救杜重远,沈钧儒率上海律师公会会员联名向司法院提出申辩,指出:依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及侵害外国之罪,须应外国政府请求方能受理,日本驻沪总领事系商务官性质,不能代表其国家。领事既无请求权,且未向法院提出请求,高二分院竟然受理,这是违法的,此关系杜重远个人之利害尚小,影响于国家之起诉权者实大。再者,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如不服高等法院审判,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高二分院无理剥夺被告依法律所赋予以上诉权,一审而终,实无先例可援,应请司法院立即予以纠正,以维法律而保障人权。此案虽经沈钧儒等多次正义抗议,在国民党政府坚持错误政策下,终也无济于事。但是,以沈钧儒为首的众多律师对该案所做的各项工作,不仅表现了律师主持正义,坚持依法办事,与当权势力相抗衡的品质,更重要的是,抗争本身也是对国民党政府媚日求和政策的深刻揭露,是号召全国民众投入到抗日救国阵营的一次深入,广泛的动员。
“九·一八”事变发生,沈钧儒义无反顾的投身到抗日救亡运动中去。“一·二八”战事爆发,他更是全力以赴的支援十九路军进行淞沪抗战。1935年12月他与上海文化界的一些爱国进步人士
马相伯、邹韬奋等发表《上海文化界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任执行委员。次年1月,扩大为上海各界救国联合 会,任主席,5月31日联合全国各界抗日力量组成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任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工作。国民党当局通过各种渠道希望沈钧儒等救国会的中坚力量放弃立场,均遭到严词拒绝。因此,国民党当局采取了逮捕、惩治的手段。1936年11月23日,沈钧儒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史良、王造时、沙千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为著名的“七君子”之狱。为了抗日救国,沈钧儒等置个人安危于度外,不屈不挠同反动派进行斗争。“七七”抗战后,国民党当局迫于形势于1937年
7月31日将“七君子”交保释放。
1937年7月沈钧儒出狱后,继续坚持抗战,争取实现民主政治的斗争。同时也以律师职业从事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活动。抗日战争期间,他到重庆组织平正法律事务所,同时附设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军人家属及进步图书杂志义务辩护。1942年他为《重庆律师公会会刊》所撰写的发刊词中说“窃惟国家颁设律师制度,以导纳社会于轨物。其任至重,其业至崇,非如鱼贩,图以营利为目的;非如讼师,专以刀笔为能事也。然则为律师者,必须崇尚德义,砥砺廉隅,精研法理,谙练实务,而后可以胜任愉快,克尽厥职。……韩非有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当国难方殷,民深水火,为强为弱,间不容发,愿奉法诸公与本会共勉焉”。这段话既是他的自勉之言,也是表明了他对律师职业者和法律界同仁的殷切希望,堪为律师界的自律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