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人大代表刘玲建议制定《反腐败法》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xzlawyer.com
刘玲,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今年的两会上,她的建议:
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
近年来,从查处的职务犯罪来分析,一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涉案金额为2226万元,到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涉案金额为2500万元,到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涉案金额为6800万元,再到苏州市原副市长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二群蛀现象越来越严重:权力集中的部门往往一个单位某一人查处,甚至会出现很多人涉案。三职务犯罪形式越来越隐蔽:以送红包、开会发纪念品、专家评审等名目发钱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洗钱现象。
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但我国至今没有《反腐败法》,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甚至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都有一部《反腐败法》,不久前俄罗斯总统也签署了《反腐败法》。为此,我建议,尽快制定《反腐败法》。
关于加快释解教人员安帮教置工作立法的建议
2009年2月底,江苏盐城市在册释解教人员高达15000多人。对这一特殊群体不能随意缩小或忽视,因为这一群体心理脆弱,尽管大多数有诚心悔过、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帮教,则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且一般具有犯罪“能量大”,恶性程度高的特点,一旦对他们失去控制,其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况且,每个刑释解教人员都会涉及1个家庭,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否。所以,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好、帮教好,不仅体现社会的人道、公正与文明,而且事关千家万户,是综合治理、平安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帮教安置工作仍在一此亟待解决的的问题。一是衔接管控上还不够紧密。部分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前寄发通知书不及时,使县、乡帮教安置部门不能提前掌握回归人员的情况;公安派出所管控职能与帮教安置工作衔接不到位,一部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不回当地报到落户,而直接外出打工,脱离管控、帮教安置视线,造成部分脱管和失控,人数虽然不多,但对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二是帮教安置工作无办事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无经费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之一,但此项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无机构编制和业务经费。三是政策措施落实难度较大。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中的一些优惠政策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一些企业不愿接纳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还有部分无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对协调安置的工作挑三拣、要求过高,增加节安置就业的难度。四是法律缺位。目前仅有《监狱法》和四部委文件,公安与司法机关职责分工不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缺乏必需的法律保障。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活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各职能部门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有鉴于此,特建议:
1、国家尽快启动帮教安置工作立法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法律,确保帮教安置工作有专门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和相对固定的帮教安置实体。
2、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齐抓共管,提高安帮成员单位参与率。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委(综治委)应把安帮工作摆上位置,纳入建设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层层签定责任状,定期考核和奖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格局。
3、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安帮工作站达标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安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保障帮教安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4、强化衔接管理,丰富帮教形式,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各乡镇(街道)及其安帮工作站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帮教安置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5、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
6、强化管控力度,防止重新犯罪,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转化率。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安帮工作站)要以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对“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实施跟踪帮教,强化纠纷排查和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把刑释解教人员稳定在基层。
7、建立全国范围的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网络,从控制刑释人员的行踪入手,对流动中的刑释人员实行全过程定位,即从他们刑释之日起,不管其在何处,各有关帮教安置组织都可以通过网络在很短时间内了解其有关情况,以使更及时地帮教安置。
8、实行委托管理制度。此制度只适用于流动人口中的刑释人员。即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刑释人员。为杜绝和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委托帮教工作应作到月见面、委考核、半年小结、年终考评。主要操作过程:一是制定具体规定、办法;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三是明确双方职责。
关于加快《人民调解法》立法进程的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中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视,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需要人民调解来解决的纠纷逐步上升。但目前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数与社会各种纠纷增长数比例不相适应,许多当事人发生纠纷宁可选择成本高的诉讼解决途径,也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解决途径。主要原因就是人民调解法制建设滞后。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数量呈总体下降的趋势;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农村调解员兼职多、文化水平低、年老体弱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落实、补贴经费难以保障;四是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仍然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五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要解决当前人民调解的主要问题,就必须加快《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议吸取美国、日本等众多国家已经制定颁布调解法的做法和我国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法律地位、调解原则和程序、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费保障加以确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科学、规范、依法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
关于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引导和支持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建议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参与是我国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参政议政。就目前而言,已有的一些政策和制度,对保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进一步规范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方式和目标,使之更加有序、更加有效,仍需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加以引导和支持。
一、新的社会阶层思想特点和结构特征
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是一个尚处在发展变化中的阶层,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在分布构成和思想特征上主要表现为:职业分布多样化、流动性。新的社会阶层主要集中在非公经济领域,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是其主体。行业分布遍及工业、农业、文教卫、科技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比较集中的还是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他们当中有的受聘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是雇主和雇佣关系,工作常处于变动之中;有的是以生存和盈利为目的的个体经营者,从业、经营门类芜杂多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表现为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价值观念多元化、差异性。总体来看,新的社会阶层思想活跃、功利明显、自主性强,他们对国际国内的重大事件及社会热点、焦点问题普遍关注,对经济社会生活现实问题有独到见解。由于经历和阅历不同,他们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政治信仰和诉求有很大的差异。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希望利益、利润最大化;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则希望多拿些工资;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除了在社会服务中获取更大的回报以外,还追求经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主张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实现;自由职业者则往往特立独行,追求个性的解放和张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偏重对社会、对政治的关注。心理意识边缘化、被动性。他们中的相当部分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而来,起初时都认为自由择业是事出无奈。由于长期工作生活在没有组织、没有隶属的状态中,他们对社会有一种游离感,在心理上和社交中对自己的身份定位感到无奈,对社会、对政治有时表现比较淡漠。
二、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目的和途径
新的社会阶层是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实践者、受益者。就其思想主流而言,他们有思想、有抱负、有进取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愿意通过自己的奋斗,创造更多财富、报效祖国、回馈社会,他们政治参与的动机和目的大多在于表达个人或其群体的意愿,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价值,实现利益诉求。就其多数而言,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动机是符合党和政府对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期待的,他们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框架内发表意见、表达心声和参政议政,他们的政治参与促进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从制度层面看,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路径和渠道,主要是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实现其政治参与,通过向大会提交议案、提案和书面意见,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还有的是通过加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知识分子联谊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实现其政治参与;还有的是通过参加党外人士座谈会议及党政领导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与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面对面对话,从而表达其对有关问题的看法,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这些制度性路径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
三、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公有制转制、改制的厂长经理,还有一部分来自高校毕业生、海归留学回国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比较而言,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具有明显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和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但就这一阶层群体而言,政治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依然存在。如有的把政治参与当作同行之间的联谊交友,缺乏政治参与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的政治理论和思想认识水平不高,政治参与深入程度不够,政治参与流于形式;有的将政治参与当作“闲差”和“份外事”,不愿花费精力和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参政议政只是敷衍应付;还有的完全受利益驱动,甚至打着政治参与的幌子,为自己谋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
就制度层面而言,目前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渠道主要是依靠人大、政协和工商联等组织进行安排,主动选择的机会不多。他们希望建立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的渠道;希望能够经常参加由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座谈会、研讨会和协商会等;希望统战部、工商联和其它行业商会(协会)能够成为反映他们愿望和要求的渠道;希望通过更多的途径和正当的程序将其愿望和要求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等等。
四、引导和支持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对策措施
1、政策引导,拓宽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主渠道。因此,要从政策层面适度扩大“人民团体”的外延。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指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将社会各阶层的优秀代表推荐到人大代表中来,使那些有社会影响的对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民间组织有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要在坚持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安排力度,适当增加新的社会阶层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的作用。
2、完善制度,健全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机制。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和多党合作政治格局。一方面,多党合作制度的不断完善,必须着眼于社会的多样性发展,要把新的阶层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人物纳入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体系,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增强民主政治的包容力,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民主党派,应以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即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中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使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参与成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使命的重要内容。
3、培育载体,构建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平台。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民间组织在扩大和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联系,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和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要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小康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经济领域民间组织,努力使其成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表达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层面积极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与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和行业公会等民间经济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声音通过有效途径传递给他们;同时以人大、政协组织体系为平台,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通过民间组织反映的意见建议及时传递给党和政府。
4、加强联系,畅通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渠道。要加强对工商联、商会和光彩事业促进会等统战性质社团组织的统战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各类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民间自治性社团和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职业性社团的沟通与联系,为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渠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社会阶层的思想状况和发展趋向,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建立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交友机制,加强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团结,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引导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关于城乡一体化下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空间、经济结构、就业和收入结构、生活方式、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农村妇女权益也将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课题。由于城市妇女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文化理念等平均水平要高于农村妇女,因此,农村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与帮助。
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以下两个问题特别需要我们关注:1、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和劳动权的保障;2、农村留守妇女生存权利和婚姻权利的保障。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特别是更多的农村妇女为打工挣钱走进城市。
她们在求职路上或用人单位往往会遭遇地位歧视、性别歧视的双重歧视,在用人单位往往会遭遇别人异样的眼光。不仅仅是自身的工作能力会比城市女性受到更多的质疑,甚至是穿着、打扮、生活习惯也可能成为别人的笑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广大外出务工的妇女的自卑和胆怯,她们在面临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外出务工妇女生存权、劳动权利的保障,我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保护:
1、树立平等观念,增强主人翁感
对外出务工的妇女,首先应消除她们自身的自卑感、失落感。城乡一体化就是打破相对发达的城市与相对落后的农村之间相互分割的堡垒。这不仅仅是地域、人口、生产力的融合,更多的应是人们的思维理念的融合。不应再将来自城市的和来自农村的人予以区分,更不存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别。我们外出打工的姐妹同胞们,应首先树立平等、自强的思想理念。进城务工的妇女同样也是在靠自己的辛勤劳动、靠自己的双手为我们的城市创造财富、增添光彩,她们也是城市的主人,是个城市大家庭里的重要一员。同时要消除少数人歧视打工妹的陈旧观念,真诚地理解她们、认可她们、接受她们、把她们作为“新市民”进行管理,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提高维权意识、构建维权网络
要加大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通过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外出务工妇女就业较集中的地方、行业,采取妇女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学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执法是让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外出务工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在务工地点建立有关维权机构如法律援助站等,充分利用司法部门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维权热线,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司法部门要对涉及侵害务工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她们实行“司法倾斜”,以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3、提供政策支持,建立保障机制
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和要求,对务工妇女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制度保证,要积极推进外出务工妇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特别是把进城务工妇女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二、留守妇女的生存权、婚姻权利保障。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丈夫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妻子们留守家中,她们一方面要肩负起家庭全部的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要全面承担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她们被称为“留守妇女”。多重角色的扮演正在加重“留守妇女”这个特殊人群的生活和心理负担。同时,只身承担巨大劳动强度的留守妇女,还要忍着丈夫不在身边的孤独、寂寞,加上不好的治安状况,留守妇女普遍缺乏安全感。因丈夫长年外出打工,“留守妇女”中一些人遭遇了婚姻“红灯”。这些遭遇婚姻危机的妇女面临着相似的状况:一是夫妻间失去联系;二是“留守妇女”不知丈夫打工收入;三是丈夫不再承担“养家”义务;四是丈夫有外遇。所以,我想说每一个留守妇女的安定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安定,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留守妇女”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留守妇女生存权、婚姻权的保障,我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维护:
1、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不少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法律法规。要确保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应为留守妇女提供充分、现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2、健全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组织对留守妇女的保护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村、居两委组织村中男劳动力帮助留守妇女承担一些不适宜妇女操作的重活、特活。留守妇女较多的村居提倡组建一支安全互助协会,留守妇女进入协会组织,生活互相照应,存在苦衷相互沟通。
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国民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乃至消除针对留守妇女的侵权问题。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使每个人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格,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留守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强化她们独立的人格尊严意识。
同时,“留守妇女”还应及时了解丈夫的打工动向,经常保持联系,对其收入情况尽量知悉,以便万一发生婚变,可申请到财产补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