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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瑛琪代表:不修改刑诉法律师刑辩“三难”无法根治

律师法修订后施行中遇多重障碍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律师界称为最为头痛的“三难”。
  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针对律师最为头痛的“三难”,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新的律师法对律师辩护权在中国的发展及刑事领域的人权保障,作出了突出性贡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学系主任邸瑛琪代表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修订后的律师法给予很高评价。随后,他不无遗憾地话锋一转:“但是,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多重障碍,有的地方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为由,阻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
  “尽快修改刑诉法,使其与律师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已成为当务之急。”邸瑛琪说。

现状
律师法与刑诉法不一致

  “这次律师法修订,新增、修改的四十多个条款都与刑事诉讼有关。”邸瑛琪说,但是,刑诉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两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邸瑛琪向记者一一列举了这些“不一致”的地方:
  ——律师会见权方面,新的律师法规定,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不被监听。这直接改变了刑诉法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刑诉法未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阅卷权方面,新律师法将辩护律师的阅卷起始时间提前,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阅卷。同时扩大阅卷范围,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困境
律师行使权利遇到尴尬

  “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两法存在的不一致,却在司法活动中造成了许多尴尬。”邸瑛琪说,律师法修改主要的目的是解决律师刑事辩护中的“三难”,但现实情况是这些问题并未有效解决。
  邸瑛琪说,律师会见难依然存在,并缺乏有效救济机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会见权,但没有规定有关部门不执行怎么办。
  “也就是说,律师这一权利缺乏救济性。”邸瑛琪说,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律师法与刑诉法相冲突为由,仍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调查取证仍然困难重重。”邸瑛琪介绍,有的部门和证人,强调刑诉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两法规定不一致,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拒绝律师调查取证。
  邸瑛琪说,律师阅卷权也不能完全实现。因刑诉法未及时修改,律师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步履维艰,难以执行。

对策
应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尽管为解决律师法与刑诉法新旧条款上理解的冲突,很多机关和部门已经作出了努力,但是实践中收效并不明显。”邸瑛琪对此忧心忡忡“律师法得不到有效执行,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应尽快修改刑诉法与律师法不一致之处,保证法律的统一性。”邸瑛琪说。
邸瑛琪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规定律师阅卷范围为“案件的全部材料”;明确律师阅卷权不能实现的司法救济制度;明确律师取证的规则、取证的方式、不当取证的责任和取证的法律保障、救济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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