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明文规定 用刑逼出口供不能作定案根据
(2010-05-31)
(北京综合讯)在含冤坐监11年的赵作海案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嫌犯的口供往往成为定案的根据,而在嫌犯未正式被捕被控、遭警方扣留调查期间,他们通常没有机会和律师接触,也无法得到其他法律保护。
两院三部昨天在中国政府官方网站上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规定也注明,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定案时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也可以提出要求调查其口供是否用非法手段取得。如果批准调查,控方就得向法院提供讯问过程的文字纪录、录音和录像。
1997年10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村民赵振棠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999年5月,村民发现一具无头男尸,认为死者就是赵振棠,并报了警。警方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抓走。
赵作海在公安机关饱受酷刑,被迫作了九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赵作海被商丘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棠突然回到村里,从1999年开始被关押了整整11年的赵作海无罪释放。
迹象显示,赵作海案并非独立个案。在2005年曝光的一个案件中,一名招供杀死妻子的男子在妻子突然回到家乡后获释,而男子的母亲就是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