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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由交通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规范我国公路权益转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总体来看体现了两方面内容:第一,对收费公路权益,尤其是政府还贷性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了规范:第二,强调了国家对收费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针对新《办法》的规定,笔者就比较重要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首先,新办法对经营性公路的定义与之前的规定相似,但在转让上体现政府谨慎的原则。
  新办法对经营性公路的定义与之前的规定相似,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并且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这表明国家对还贷公路转让,原则上是不提倡的,较之以前,未来相关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可能会在操作难度上有明显的增加。
  其次,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新办法对《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以及细节问题进行较详细的规定,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转让审批等细节。同时,新《办法》对政府还贷性公路转让设计出两个保障环节,评估和公开招标,这多少是对原先政府还贷性公路转让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一种预防。
  最后,新《办法》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作出了明确界定。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在特殊地区最高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使以前在一些地区,出现的在收费年限快到期时借助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延长收费年限和受让人借助收购路产质押贷款收购问题,在新《办法》下无机可乘,使这些问题收到了制度上的约束。同时,对受让人资质也给予了界定,应当说在规范转让行为方面,《办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
二、新《办法》存在的缺陷
  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详尽而又科学、合理的规定,但在收费公路权益这个基础问题的界定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区间,按照《办法》的规定,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对于收费公路项目股权转让没有进行界定,从条文上很难明确通过收购公路项目股权来获得收费经营权是否受到《办法》的约束,如果没有后续文件的补充和明确,严格规范的新《办法》很可能是一纸空文。
三、新《办法》的意义
  新《办法》最大意义在于,他的出台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操作规范。便于在实践中把握权益转让流程及细节问题。同时,由于新《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转让程序,使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更加严格,也为政府廉政、公平的管理提供了一把利器。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出台,令收费公路行业的资本运作开始活跃,对整个收费公路行业都是利好,也为各省的交通投资公司融资带来了便利,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路建设投资的增长。
  同时,新《办法》也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于资本市场的意义或许比现实行业更大,打开了投资者想象和预期的空间。在新《办法》指导下进行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对上市公司外延式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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