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见,法律将机动车的责任界定为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加重了机动车的责任。
在这里,我们不妨了解一下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这是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该规定的依据主要是民法中过错责任的规定。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道交法》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观念的转变。有关专家表示,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有关专家表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的赔偿责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其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普遍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交通安全法规侧重保护事故受害人的立意。但是该条文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了“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赔偿的额度具体降低多少却是一个未知数。为了适用法律,各个地方都纷纷出台了一些规定,使得该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但也导致了在全国赔偿额度没有统一标准、从而出现司法审判不公的情况。
为了明确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时具体的赔偿额度,增强该法条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正案草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出自于国务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上普遍接受和认可了,“除此之外还没有一个其他的比例标准比它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于此同时,其他三个比例数字的确定是否合理尚未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并且有声音说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得过于细致,还是应当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数字是死的,具体实践情况是活的,即使同样是主要责任,责任的轻重程度也同样会存在差别,要求责任人在责任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给与相同数额的赔偿,也未免有失公平。
另外,对于第四项中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应该分情况作出规定。
如果是未封闭和半封闭的公路上,为了照顾到公平原则,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实施,但如果是全程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则不宜再机械的搬用此办法,因为这等于增加了驾车人员的负担和顾虑。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既侧重保护受害者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持公平正义,同时增强可操作性,目前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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