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2008年1月10日
2008开年首日,数位法律学者发出建议,敦请国务院在今年“两会”前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国际公约”),以使该公约在奥运开幕前无保留地得到批准。
建议倡导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范亚峰表示,2008年中国向外界展现的不应仅是奥林匹克精神,更当有尊重和护卫公民权利的承诺和担当。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这一重要公约。十年时间,一直未能启动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程序。据记者了解,截至2006年,公约的批准国已达160个。
1997年10月,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公约与“民权国际公约”一起被认为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核心是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获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这一公约。
作为世界人权宪章的核心部分,“民权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关乎公民人格和尊严,在权利谱系上位置优先高隆。“民权国际公约”的核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实际上,十年来,中国官方一直在为批准公约做准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正式指出通过立法、修法保障人权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宪法义务。在很多学者看来,人权入宪为批准公约作出宪法上的预备。此前3年,著名的孙志刚案助推存在了数十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走向坟墓。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中国在统一死刑标准、限制滥用死刑上有了实质性行动。
中央高层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公约进程的重视。2004年1月,胡锦涛在访问法国时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民权国际公约”的建议。同年5月,温家宝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将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05年9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保证,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该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
据知情人士说,将公约纳入立法规划已酝酿多时,但难以冲破旧体制中有关部门的阻力。如公约涉及的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比如劳动教养、非法拘禁、城市管理等变相侵犯人身自由的制度改废未见动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被搁置,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公约要求的基本权利能否在修改中得以实现,仍是未知数;还有迁徙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核心问题。
与公约要求相比,目前我国立法难尽人意,但有观点认为,批准公约并不要求“万事俱备”。范亚峰分析,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已有相当积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确立,国内部门法体系基本建成,司法体制改革点滴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念的宣扬及公民的维权实践,基层选举、城市听证会等形式的民主实践等,这些都为今年批准公约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