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江西 检察官) 新京报 2008年6月2日
《律师法》的修正亮点频现,有望解决过去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但希望这一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律师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跟进,解决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 打破一些地方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缺乏监督的“潜规则”,从而让《律师法》保障人权的作用顺利实现。
举例来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对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如无明确规定的话,在实践中很容易形成某种“潜规则”,导致律师的意见变相地被压制。
再比如说,对于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律师法》修正之前,就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法》修正后,某些侦查机关会不会以其他形式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形成新的“潜规则”呢?
对此,笔者建议,仍需在完善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制度上下工夫,要依法规制侦查和司法权力;人大要加大对《律师法》实施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现象;立法机关应当及时针对法律冲突和法律存在的漏洞加强立法,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让《律师法》发挥更大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