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这是让许多律师非常振奋的一条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律师法的修改,从而律师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本文从七个方面来谈谈律师法的修改。一、首先是“律师”概念上的突破。
现行律师法第二条把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修改后的律师法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而把律师的本质点了出来,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能定位,还增加了“三个维护”的概念,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赋予律师的职责,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这是国家法制的一大进步。二、开创了律师事务所允许个人开办的先例。
现行律师法中只规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合作制与合伙制三种形式;修改后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添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律师事务所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律师深入乡镇,方便群众,有助于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个人创造自己的品牌,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根本要求。三、增加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保护的内容,突出明确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现行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使得律师在执业言论上有职业豁免权。
简而言之,就是在执业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同时也明确了律师被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要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让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律师及时得到法律的帮助。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四、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解决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1、 长期以来,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公安机关、看守所等常会以各种理由在时间上、地点上、内容上限制或者拖延时间,会见犯人后,律师与犯人对话的内容被监听。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只要持有“三证”便可,同时也明确了会见犯人不被监听:警察只能看得见,但听不见,充分保障和明确了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
现行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许多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的部门经常拒绝律师查阅档案,即使允许查阅也不准抄录、不准复印,只准看,使查阅达不到取证的目的,律师的查卷权也只是“可以”。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时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确保律师的查阅权。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实际上,律师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根据需要,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五、加大了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细化了律师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具体化分为三个等级,而现行法中只有两个等级,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一等级是:“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二等级是:“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三等级是:“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由由现行的“三条红线”增加为“九条红线”: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看得出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2、划出律师事务所的“八大禁区”。
现行法中没有罗列出律师事务所具体的违法行为,只是硬性的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罗列了“八大禁区”,对违法者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加大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责任。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受罚,可以由相关部分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从而保护了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是现行法中没有规定的。七、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现行法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改后的律师法除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解决了律师与当事人、国家间的矛盾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