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嫌疑人有了过渡措施
北京青年报 李罡 2008年6月8日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本报连续报道的新《律师法》实施遭遇窘境,律师按照新法持“三证”无法会见在押疑犯的情况将有所改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发文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给律师会见出了“临时过渡”政策。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虽然此条款与新《律师法》规定的第一次提讯后,律师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疑犯的规定还有差距,但是毕竟在会见时间上有了可操作性。此外,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刑诉法》则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成为明显冲突。此次《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 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此外,《规定》比过去放宽了律师会见在押疑犯的谈话内容,如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涉嫌犯罪、案情情节、辩解等涉案问题。
有关法律界人士评论说,《规定》对新《律师法》和《刑诉法》之间冲突的条款,采取了折中的解决办法,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