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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内容解读

一、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果严重。
解读: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1、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没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定。
解读: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增加两项: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的情况仅有两种。
解读:
  除下列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有关裁员的新规定。
解读:
  1、人数限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裁减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解读: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增加两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七、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
  1、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需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劳动者不愿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
解读: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没有作补偿年限的规定。
九、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无故开除等),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有关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解读: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用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解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二、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的须按应付数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解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三、时效问题

解读: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订立且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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