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难题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朱寿全 闫艳
【演变瞬间】
在我国,打击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课题一直是司法界所关注的重点,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将近七成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趋势,犯罪嫌疑人大多最后会被免刑或者判处缓刑,这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因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宣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以确保对职务犯罪的量刑适当和罚当其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难题。
【解读】
一、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突出
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具体说来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而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虽然职务犯罪被庄严的写进了刑法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近些年以来,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据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的统计,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察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近七成,共占69.7%。也可以说七成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后会免于受法律的追究。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二、“双规”“两指”不能有效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
关于职务犯罪的端倪发现阶段,一般是党纪内部采取“双规”“两指”开始的。“双规”适用于违反执政党纪律的党员,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说明情况”。“两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即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但这只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处分,最多是进行警告、教育、警示作用,没有实质性的进行处罚。
三、《规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有效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
对于如何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一直是各专家学者以及司法操作者们思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以确保对职务犯罪的量刑适当和罚当其罪。
所谓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是指: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而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作为次要责任人主体。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此外《规定》还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方面内容,如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规定》还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上下两级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已经同步审查的,上一级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审裁判,收到第二审裁判书的同级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审查,一般不再报其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
四、加强职务犯罪监督的意义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意义在于:首先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其次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再次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