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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实名制与“天下无贼”

  据《法制晚报》报道,为了防盗,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自行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标注着生产年份、车种、企业代码等信息的15位编码,将成为每辆自行车的‘身份证号’。现有的全部旧自行车,将可到指定场所打码获得‘身份’。另外在购买新车时,销售企业要详细记录车主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车型、编码等信息,并汇报给公安机关。
  仅仅在20年前,凭票供应、价值约合一名工人一月工资的自行车还被视为贵重物品,与手表、缝纫机并称三大件,是人们结婚时的最高物质追求。然后时至今日,身价大跌的自行车给政府管理带来挑战,登记的防盗作用名存实亡。在北京,近一半的自行车没有登记过,很多人觉得,车丢了就丢了。
  自行车买卖实名登记制到底有无实质意义?能否从根本上遏制严重盗窃的现象?恐怕只是管理部门对自己权力的自负。
一、自行车买卖实名登记制的合理性
  实名制要求买卖自行车的公民把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不适当地暴露给自行车零售商和寄卖店。尽管“实名”虽非什么麻烦事儿,但过多的“实名”容易给人带来被窥视的不安感觉。隐私权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捍卫公民个人“不足为外人道也”的私密信息,维护其心灵自由和身份独立,一旦不当泄露这些私密信息,公众和社会不仅不会得益,事主反而陷入难言的尴尬、羞辱,通常伴之而来的是实际利益遭受损害。
  另外,实名制增加了公安机关管理的成本,建立自行车管理信息库和配套的查验体制成本较大,而防盗的作用很小。 毋庸讳言,中国的很多管理者缺乏政策成本意识:一个好的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成本问题,公共部门不能为了一个单纯的治理目标和执法管理方便,而不顾政策给公众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这种“个别人有病、全民吃药”,为了一己之执法和管理方便的政策,不仅不会被公众认同和信任,而且加重社会运行成本。
  从技术环节讲,自行车不像汽车,没有类似于发动机的核心部件,任何自行车都可以随时更换任何部件。一旦作为号码载体的自行车部件损害,又该如何更换?
  还有,就像消费、服务行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比比皆是,自行车生产的厂家繁多,很多私人作坊也在生产,买卖的渠道太多,指望一个号码解决问题未免是舍本逐末。而因刻有号码的自行车丢失后便于查找失主而导致懒政,削弱对未刻号码的数量更大的存量自行车的保护,进而催生出一个给自行车做假号码的行业,不一而足。
二、自行车买卖实名登记制的合法性
  自行车买卖实名登记制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它改变了自行车作为动产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构成对物权法的实质性修改。即使只对存量自行车实行自愿登记制(允许不登记),也必然影响到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认定,从而极大地影响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适用。
  从法理上讲,只有不动产才需要登记,而动产数量极大、交易频繁,所以动产的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原则上不适用登记制度。虽说登记比占有和交付能够更清楚地界定物权的界限和内容,有利于加强对物权的保护;但是它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交易成本,并且可能产生已登记过户而未交付、已交付而未登记过户、登记时间和交付时间不一致等矛盾。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只对特殊的动产规定了登记对抗制度,“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20年前还能算得上特殊动产,而现在应该仅仅属于普通动产的自行车,去恢复购销实名制,无异于开历史的倒车。
  退一步讲,即使以修改、补充或解释物权法的形式建立自行车买卖登记制,也会面临一个实体法不应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问题。一直以来,自行车都是以占有和交付作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公示方式,现在旧车要登记了,有人问,没有保存购买发票或保修卡能不能给登记?如果能,那就存在一次性地把所有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都“漂白”的问题。如果要求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开证明,不但平添麻烦,更大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凭什么开这个证明?买卖自行车时这些开证明的机构有人在场吗?这个证明在发生纠纷后法院能认吗?再有,如果说我收购了一些破烂自行车,然后从这些自行车上卸下一些比较好的零件,自己组装一辆自行车,怎么来证明我对它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购买凭证就不给登记,登记过的自行车和没有登记过的自行车在使用和处分上有区别吗?如果没有区别,数亿存量自行车主谁会去登记?少量新车夹杂在众多的旧车中如大海孤舟,公安机关的自行车管理信息库有多大防盗作用?如果有区别,则又会构成对没有登记的自行车的歧视,就明显侵犯未登记自行车车主对其自行车的处分权。诸如此类的问题,怎么处理,恐怕也是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
  有关部门要求自行车登记,实际上打破了权力与权利间的和谐,成为威胁公民独立的一个重要形式,其实质上构成了对于私人拥有的动产物权的侵犯。政府更要体现出对物权的尊重,改变过去的强势地位,更加注重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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