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举报信息可追究刑责
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26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这一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适当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法规】这次法律修改中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公众实名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解析】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说,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物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而是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法规】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与此同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解析】屈万祥说:“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法规】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屈万祥认为,这是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的一个亮点。“有利于鼓励群众更积极地举报相关腐败问题。”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