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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演变瞬间

关键证人出庭将获补偿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闫艳 朱寿全

【演变瞬间】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鲜有露面,这也是长期困扰审判程序公正的瓶颈,现在正在初步得到破解。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于7月15日公布,即将出台“关键证人出庭及经济补偿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不仅试行关键证人出庭制度,而且制定细则,对出庭证人进行经济补偿。
  截止目前,已有12起疑难复杂案件的23名关键证人出庭,在已判决的6起案件中,法院均采纳了检方意见,多数被告人也认罪服判。
  西城检察院在证人出庭试点工作中,探索出关键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补偿办法,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实施效果良好,将由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市乃至全国推广。

【关注】

一、证人出庭作证为何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时证人出庭率也不到5%。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案件审判的老大难。“不敢作证”导致出庭率低,从而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具体分析有以下原因:
  之一,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
  我国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明显不力。《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308条规定了“防害证人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有类似的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也主要是着眼于事后消极的制裁,没有规定对证人事前积极的保护,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之二,缺乏经济利益的驱动。
  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且因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规定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
  之三,深厚的社会根源。
  首先,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大量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如: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这种心态一直是许多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还有“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合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认为出庭“过堂问审”是不光彩的事情。
  其次,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乃是一种生存策略。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无疑占有重要份量。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际关系的网中,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网,甚至有的还可能在被告“遇难”之时施以援手。
二、解析何为“关键证人”
  西城检察院成为证人出庭的试点单位,开始探索“关键证人”出庭制度。那么究竟什么是“关键证人”?
  “关键证人”是对查明案件中争议的关键问题能起到帮助、证明作用的重要证人,其中也包括部分侦查、鉴定人员。具体说来:
  1.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能够证实其犯罪与否、罪轻罪重的证人。
  2.被告人及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的证人。
  3.证人提供多份证言但内容存在矛盾的主要证人。
  4.对侦查、起诉过程中形成的笔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出庭质证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
三、具体补偿标准
  为鼓励关键证人积极出庭,《工作办法》规定,将对证人出庭环节进行经济补偿,并制定了详细且可操作的申请、核准、支付程序;补偿金的支付将依据“事后支付为主,先行支付为辅”的原则。
  西城检察院表示,补偿范围涵盖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误工费。且依据证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予以细化。其中,误工费拟依据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日补偿,食宿费将参照公务员出差的标准,交通费依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补偿,从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
四、法律应提供更多制度保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应当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更多的制度性保障。证人出庭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需要整个诉讼制度的配套运作。所有的规范设计都应当考虑配套性的制度涉及,要整个诉讼制度乃至司法改革作为后援。制度性保障还包括对于证人权利的保障。需要明确的是,证人并不是法院追求事实真相的工具,他们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理应受到尊重和关怀。这种保障,不仅仅是人身安全的保护,还包括经济利益、心理辅导以及程序关照等方面的人性关怀。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法庭可以强制传唤证人到庭,那么为了保证证人出庭,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诉讼服务制度,都应该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消除证人的疑虑;对于出庭作证有困难的证人,可以通过远程传输或者其他科技手段解决;为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保障;为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心理辅导以及程序讲解,并在整个出庭的过程中落实应有的关怀。
  西城区检察院从保障出庭证人权利的角度,促使证人自愿出庭的做法,反映出检察机关平和的自我定位,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解决诉讼工作难题的良好意识,对公民作证法律意识的提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工作岗位的保障等重大利益保护,应当进一步加强及细化,落实证人保障措施;推动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联合行动,并从法律的层面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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