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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刘光宇

  2008年,法律清理工作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吴邦国委员长就此提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使法律体系在形成的基础上尽快完善。”至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总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近2000件。几经修改和酝酿,2009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提出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包括建议废止的法律8件,建议修改的法律59件,141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以下是《决定》对法律文件和条文修改的简要分析。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文
  《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
  根据决定,《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条款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体育法》中,“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实践中该项指定已取消,审定权已停止行使。
  国务院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逐步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政策,《防洪法》关于“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规定已经过时。
  以上这些不符合社会发展和现状的过时条款在这次法律清理工作中都被删除。
  《决定》还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也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
二、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的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有关“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区分征收与征用两种情况,《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与法律规定不衔接的情况
  (一)1997年刑法修订后,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引用刑法条文与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不对应,有的是因为条文序号有变化,有的是因为条文内容有调整;二是有的法律引用刑法的罪名罪状,被修订后的刑法取消,如有关投机倒把罪已具体分解规定为其他犯罪;三是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止或者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对上述条文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修改:1.将法律中规定“依照”或者“比照”刑法具体条文的,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2.将法律中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名称修改为“刑法”;3.将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4.对法律中在多个款项中规定刑事责任或者在一个条款中规定了多种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技术上进行处理,对有关规定进行逐条修改。
  (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废止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24件法律,原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同样规定的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9件法律中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的,分为不同情况修改。
四、法律名称或条文不对应的问题
  法律清理中发现,《兵役法》、《气象法》有关规定中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称,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不对应问题,《决定》对这两件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的名称作了相应修改。另外,《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仲裁法》也引用了其他法律的具体条文,被引用的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也出现了不对应问题。《决定》调整了这两件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相应的条文序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力宇表示:“最近越来越多的法律清理工作表明,我国已经从立法时代进入了修法时代。立法机关的观念也在变化,他们不再‘喜新厌旧’,开始注意法律体系的内容科学、结构严谨。”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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