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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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履行
(一) 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 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签署人是否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 如果是按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授信额度合同的合同号);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 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 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
(二) 还款
1. 在贷款合同中,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2.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3. 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并 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违约后借款人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补充、变更
根据情况的变化,借、贷双方可以协商对于借款合同予以补充、变更。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对于贷款合同变更前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对于贷款合同补充、变更的同时,对于其从合同作出相应的补充或变更;同时关注合同补充、变更后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一) 贷款合同的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应按《贷款通则》规定办理。
办理展期时,应注意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衔接、完善以及保险手续的完善。
(二) 贷款的借新还旧
1. 通常金融机构对于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1)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担保有效或办理新的担保手续;
(3) 属于周转性贷款。
2. 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1) 原贷款合同或其从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
(2) 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提高担保力度;
(3) 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并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按时支付;
(4) 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组债权债务。
3. 下列办理借新还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律师应向委托人合理提示:
(1) 在新贷款合同中对于借款用途的表述,应明确用于归还原贷款合同中所欠的贷款;
(2) 落实担保手续;
(3) 对于原贷款合同中的欠息,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清偿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 对于各项从合同和公证、保险等相应手续,应妥善衔接和完善。
目前,部分银行已将借新还旧并入收回再贷业务中管理。
(三) 贷款的收回再贷
收回再贷与借新还旧的区别,在于收回再贷是由借款人自己筹集资金还贷后,再由金融机构按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贷款,按新增贷款管理、监测和考核。
第八章 贷后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后的风险管理是从贷款发放后到贷款本息收回时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后检查监测、贷款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贷款利息管理、贷后管理责任制等内容。律师在这方面的业务中有大量工作可做。
(一) 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贷后管理的前提是进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后的资产质量目前采用五级分类。
五级分类,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五个不同档次。其意义在于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贷款发放后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也为提取呆账准备金提供依据。
五级分类的具体划分简单表述为:
①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含或有债务,下同)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② 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③ 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财产,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④ 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财产,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⑤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上列最后三项为不良信贷资产。
2. "一逾两呆"分类。
这是商业银行按《贷款通则》规定曾经采用过的分类方法,是对于由于贷款资产质量恶化而已经产生后果的贷款的分类,适用于国有银行。
①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未归还的贷款。
② 呆滞贷款,指逾期超过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或虽未停产停建,但产品无市场、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贷款。
③ 呆账贷款,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二) 贷后对于借款人的监管、检查、监测
1. 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贷款人往往会与借款人签订监管合同,由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某营业厅开设账户,由该营业厅对于借款人所借资金或者借款人承诺用于还款的营业收入,予以柜面监管, 以防止资金的不当流失,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
2. 在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项目进展、企业管理、财务、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落实、担保落实等状况进行检查。
3. 通过检查,对贷款资产质量进行监测,调整分级,对贷款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
(三) 贷款风险预警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对于贷后检查所发现的贷款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包括财务、经营效益、内部核算、担保状况、非财务因素、关联交易、债权债务处理、诉讼和仲裁、与金融机构关系等方面。各金融机构对此会有详尽的规定,并会对于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律师对此应有充分了解。金融机构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借款人提交经其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贷款的债权保全
律师应向委托人合理提示,当借款人发生资产重组等体制变动情况时,尽管贷款的资产质量不一定属于不良贷款,但贷款人为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权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对于借款人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1) 当借款人涉及合并、股份制改造时,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并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或提供相应担保, 或者要求吸收合并的兼并者、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2) 当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3)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4)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经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5)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 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经过协商一致,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企业对于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6)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五) 不良贷款的处理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发生或者借款人已经违约后,贷款人可以对不良贷款从下述方面采取处理措施。而律师可以应委托人要求,负责处理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参与处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1. 清收贷款本息。
(1) 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提示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2) 贷款到期前借款人违约或者预期违约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宣布停止发放贷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3)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
(4) 对逾期、呆滞贷款,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定期或随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保证期限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各种方式的担保人发出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向对方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文书送达的证据,或者采取能够在事后被证明送达行为和送达内容的方式。律师对此可以向委托人提供可行的、有效的意见。
(5) 如果金融机构在操作中已经丧失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超过保证期限,可以用各种方式争取让债务人在贷款人催款通知书等追索债务的法律文书上签章,或者达成还款协议,以重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关系。
(6) 通过向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控股人通报该企业恶意欠款的行为,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的恶意欠款行为,在媒体披露重大的恶意欠款行为,利用同业制裁措施制裁欠款企业等合法手段,促使借款人清缴欠款。
2. 债务重组。
当债务人因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难以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促进债务的充分履行,经与债务人以及有关的第三人协商,对债务人作出某种让步,对债权承受人、债务承担人、履行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条件、履行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担保人等作出新的约定,签订新的合同、协议。这称之为债务重组。
在债务重组中,有时会为了借款人的生存并使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项新的融资,作为整个债务重组方案的一部分。该项再融资的合同是一份独立的贷款合同。当然,该项再融资合同必须设置担保,并且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资金监管,签订各种监管协议,以保证新的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以真正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确保资金的回收用于归还贷款。
当多个债权人面对一个债务人时,债务重组需要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还款的比例或顺序。
3. 运用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给付性质的案件。借款合同追索借款纠纷一般均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4.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必要时,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贷款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应当起诉。
5. 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生效以后,债务人不履行的,贷款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贷款人也应当及时申请执行。
对于债务人已经有其他案件被申请执行的,贷款人可以按照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后申请参与执行。
6. 申请破产或者参与破产清偿程序。
对于借款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贷款人可以申请借款人破产。
当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加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物的担保的贷款债权,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贷款人依法享有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无物的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7. 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均有可能达成案内调解协议、案外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使债务得以重组。
8. 关于涉及担保人的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事务,均有其特殊性,应参照有关的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章 附则
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企业贷款方面业务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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