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事件能否催生“征收条例”
新京报 2010年09月20日
江西抚州宜黄县拆迁自焚事件有了新进展。抚州市委近日作出处理决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副县长被免职、立案调查。对此,新华社发表评论称,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暴力强拆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这是对人民权利的极大漠视和严重侵害,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肆意践踏。
宜黄县当地官员在这起拆迁自焚事件中的作为,影响极其恶劣,理当严厉问责。然而,个案的处理只有带来制度的进步,才有望防范下一个悲剧的发生。正如当年《收容遣送条例》因孙志刚事件而废止,公众同样希望在经历了诸多的拆迁自焚事件后,在付出了公民的生命和巨大的社会成本之后,旧的不合理的拆迁制度也能够就此终结。
自从唐富珍自焚事件发生之后,民间就发出了这样的呼声。这直接带来了对现有拆迁制度的“大修”,“征收条例”开始起草并征求公众意见。但其后至今数月,关于“征收条例”,“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反而不时传出新条例受阻的消息。与当下很多地方急迫的拆迁形势相比,暂时废止拆迁条例理应更加高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政府部门也在积极行动。除了“征收条例”草案,近日,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这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征地补偿不公与暴力拆迁问题。还有,国土资源部近日也发文明确,从明年4月开始,地方政府将不得从事拆迁。
如此密集的政策酝酿,或可视为决策层下决心、下力度解决尖锐的拆迁、征地矛盾的强烈信号。我们再次呼吁新的、更加符合正义程序和原则的对国有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出台,从制度根源上最大限度限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防范拆迁恶性事件的发生。新“征收条例”如能够一举解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问题,无疑是最好的。倘若不能,倘若集体土地征收立法仍尚需时日,那么几近成熟的“征收条例”则应该率先推出。这正是当务之急,其社会效果不仅仅在于能够遏制城市的拆迁问题,更关键的是,其更明确地用法律、法规给地方公权力套上牢笼,为拆迁确立了相对公平的规则。而谁也不能说,这将对农村拆迁没有影响。
应认识到,过去30余年各级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副作用也越来越显现。拆迁中发生的极端恶性事件正是这种副作用之一。除了尽快出台新的征收条例,政府职能更应当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脱身,而更加注重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要有一个自由、公平、产权明晰并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环境,自然会有稳定的、可持续的、多赢的良性发展。
原载:http://view.news.qq.com/a/20100920/000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