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调查投票

 

 法律新闻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

聚焦社会百态

不能把批评官员视为诽谤犯罪

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08日 评论员 李星文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近年来,各地发生过一些动用公权打压民众批评意见的典型案例,重庆有“彭水诗案”,山西有“稷山文案”,河南有“孟州书案”,陕西有“志丹短信案”,海南有“儋州歌案”,山东有“高唐网案”,辽宁有“西丰短信诽谤案”。在这些案件中,公检法部门不同程度地非法办案,以诽谤之名迫害无罪公民。这些错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公检法机关公信力,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检为什么强调“案件属于公诉情形”?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官员认为自己被“诽谤”,要主动提起诉讼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上述案件中,被批评官员都没有走自诉程序,而是向公检法施加压力,由公检法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之名对批评者提起公诉或进行处理。事实证明,上述案件中的批评并不构成对官员的诽谤,更谈不上“危害社会秩序”。最高检要求对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情形”进行审查,有助于维护公民正当批评的权利,也能防范公检法违法办案,用法律的名义轻薄法律。

  最高检强调审查诽谤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有深意。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比之过去是越来越强了,而公众对政府部门批评监督的有效通道却并不太多,因而有些批评就利用新颖的形式比如诗句、歌曲,利用新兴的传播方式比如网络和短信,利用带有文字魅力、讽刺意味甚至过激言辞的辞章,以求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面对这些像长了翅膀的文字,被批评的地方官员往往勃然大怒,令公检法一律视之为诽谤犯罪来办。实际上,在上述那些典型案例中,民众是在行使批评、监督官员的权利,即使言辞上略有偏激,也绝对不到“逮捕法办”的程度。因而,“逮捕必要”的审查既是一道法律程序,也是对那些滥施淫威的被批评官员的警告。

  而最高检就诽谤案件所做的最有力的规定是“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如果说前两条重在强调正确的司法理念,而这一条则从办案程序上设立了一道防止错谬的堤坝。我们知道,很多地方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层公检法的人、财、物权大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尤其是掌握在党政主要领导手中,因而公检法办案时不免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掣肘,而在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的案件中,就更难做到完全依法办事。这就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造成了司法的不公,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现在的规定是,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报上一级院审批,那么上一级检察院在人、财、物诸方面并不为基层政府所辖制,处理基层院报来的诽谤案件时相对超脱,不会轻易接受一个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批捕决定”,因而某些领导利用法律打击批评者、压制舆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权力能透过法律戕害公民,除了一些官员特权思想严重外,也缘于民权在公权面前的渺小。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考虑治理和惩处“违法行为”多,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少;强化政府部门管理权的条文多,限制违法行政的条文少。这造成了权力之手有意无意就过界伸向了法律。最高检的新规定是对这一现象的有力反拨,它是在有意识地限制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方向令人赞赏,其实效值得期待。

原载: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0_08/08/1906826_0.shtml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