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以独立公正审判应对陕西“行政公函”
新京报 2010年08月03日
王琳
陕西省国土厅用内部会议否决法院判决一事未平,一波又起。新的“一波”同样发生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案件,同样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引起了一方的异议,而异议方的身份,同样是陕西省一级的行政机关,而且,同样存在“行政干涉司法”的嫌疑。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收到了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公函。函件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目前该案已由最高法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中国青年报》8月2日报道)
这是一桩矿权经济纠纷案件,“公函”本不应介入。目前尚不知道该案的发回重审是否源于“公函”的干涉所致。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将来自地方的行政干涉弃之不顾。一则,这里不存在“官大一级压死人”,不管是“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还是“陕西省国土厅”,都大不过最高法院这个“中央级”。最高法院的人财物也不受陕西行政部门的节制,这方面也没有外来压力可言。值得警惕的是,公函中特别强调“稳定和发展”。当然,稳定是要维护的。法院的作用正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维系法治的稳定,进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如果官员渎职、违法者恣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稳定就已经被破坏了。法院用公正裁判来让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让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将有助于社会稳定。干扰法院的独立裁判,则恰恰相反。事实上,随着行政部门用会议决定对抗生效裁判,用行政公函来施压案件处理,司法的稳定已经被破坏了。司法通常被认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判决得不到执行,相当于司法这道防线失守。“7·17械斗事件”的发生就是明证。
对于破坏司法稳定的人或机构,光有质疑、批评、抨击是不够的。让制造司法不稳定的官员“不稳定”起来,是最好的应对。《刑法》第313条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妨碍执行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法院也可实施司法拘留等刚性举措。严格适用法律,杜绝“选择执法”,也是对司法稳定的保障。
遗憾的是,在铺天盖地的舆论风暴过后,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公然干涉司法的陕西省国土厅及其责任官员,受到任何法律处置。
对于来自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的种种“公函”,法院最好的应对就是独立、公正裁判。每一宗个案都牵涉到具体的利益相关方。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想要各方闭嘴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公函也是一种言论,除了公函背后有“以公循私”之嫌外,与当事人的辩解或指控没什么区别。个案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尽情说,法官也可以充耳不闻。公正的司法完全可以不惧各方的说三道四。
鉴于舆论对行政干涉司法已然格外警惕,法院也可以选择在收到此类公函后,一律公之于众。公函的本意在暗中操作,影响司法。一经公开,其效力在舆论的攻势下将马上化解为无。在抵制行政干涉上,媒体和公众事实上是司法的坚强盟友。
原载:http://news.qq.com/a/20100803/0000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