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案一审“效率优先”的忧思
2010年10月12日 新京报 王琳
诉讼经不起拖延,所以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诉讼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贵神速,法不贵神速。
前天,肖传国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当天下午,一审判决落地: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获刑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这一案件从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审结束,只有区区16天时间———这还包括七天的国庆长假。
诉讼经不起拖延,所以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诉讼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贵神速,法不贵神速。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当两者的矛盾无法调和时,只能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观察肖传国案,当然也不能仅仅根据“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就先入为主来个“有罪推定”,认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期限的规定,通常只是约束司法机关必须在某一期限内完成某项司法活动,而很少直接规定司法机关必须经过一定期限才能进行某项司法活动。但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有个例外,这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依媒体援引的“起诉材料显示”,肖案于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检察院于10月2日受理此案。显然,检察官在随后的时间里牺牲了国庆假期,加班加点完成了讯问、告知及审查等工作,并于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假设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没有放假,并于当日就受理了此案,且于当天就经过了所有内部程序决定开庭审理,而且也于当天就向被告人送达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那么,这一案件的开庭时间最早也应该在14日,而不应是10日。
本案最初以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普通程序。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律师都在抱怨庭审太过简化,这可能让一些庭审的争议点无法展开。其实,在庭审之前,已有明显的两点不适合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认同指控罪名,这让完整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成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发文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理应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审。
肖案之所以一审办结如此“神速”,另一关键之处在于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垄断,以及庭审排斥了对伤情鉴定的辩论。随着科技日益进入司法,鉴识人员已然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本案中,两位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事实上已经左右了整个判决。
鉴于肖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判决书也未公开,笔者不愿对此案的实体部分进行评鉴。但有必要提醒司法机关的是,有争议的司法鉴定已屡屡成为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导火索。对有争议的司法鉴定结论,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提请鉴定人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将有助于化解公众疑虑,促进案情真相的查明。当然,在庭审之前,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项权利亦应得到尊重和实质的保障。
□ 王琳(学者)
原载: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mssd/20101012/26967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