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审三天三夜算不算刑讯逼供
新京报 2010-10-25
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这就不是刑讯逼供。
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指控,龙小乐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检察人员三天三夜连续审讯、殴打、挨冻之后做出的。(《新京报》10月23日)而检方并没有直接否认“连审三天三夜”的说法,只是承认“审讯时间较长”,且称“关于连续审讯多久,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是违法的”。
龙小乐是否犯罪,法律自有定论,本文不是要为一个“贪官”辩护;而他是否被连审三天三夜,似乎也不能做出事实判断。不过,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如果真的发生“连审三天三夜”,那算不算刑讯逼供呢?
我国刑法虽然有“刑讯逼供罪”的规定,但法条中对“刑讯逼供”没有做具体的解释。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八种刑讯逼供情形,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人责任,比如:以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的;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等等。
其中,并没有“连审三天三夜”的情况。但,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这就不是刑讯逼供。事实上,最高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追诉门槛还是较高的,原则上要造成被嫌疑人较重伤害,或者手段恶劣,或者产生错案,一般的殴打等行为并不作为刑事犯罪追究。这是受限于我国的法治环境而不得已的“妥协”。
正是看准了这个“从宽掌握”的标准,一些司法人员才会在办案过程中,敢于“亮剑”,只要“脸上不带伤”就以为万事大吉,比如赵作海冤案中,当时警方用的主要刑讯手段是剥夺睡眠、在赵的头上点鞭炮。这肯定够不上立案标准,但如果属实,则无疑使反腐事业蒙羞。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中开宗明义地将“酷刑”定义为:“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1988年10月4日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这意味着这一国际法在我国优先于刑法适用,即,公职人员蓄意造成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就是酷刑,当然是违法的。
当然,中国的法治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和愿景:刑讯逼供是违反程序正义的,这种违法行为终将受到严厉打击。而如果都能认识到“连审三天三夜”不文明、不合法,再体现在制度的保障上,那么,就可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
原载:http://news.163.com/10/1025/04/6JQKH5EF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