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证明我加班了?
北京晚报 2010-09-16 网络编辑:赵志芬
“两节加班费最高可抵一月工资”,昨天媒体这则消息引起热议,奔走相告的人们充满期待,但也有不少人觉得这“仍然是个美丽的传说”。我能不加班吗?我能拿到加班费吗?拿不到加班费我敢起诉吗?
前天,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称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可是,记者采访发现,在现实情况下,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很高,再要去进一步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不能无度,强迫加班是违法的。可是,很多时候,加班存在着种种背后的因由,法律的规定一头撞上了世故人情的厚墙。
我们为什么要加班
“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
梁宜(某建筑集团项目经理,工作7年):这么多年,平均下来,我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平时周末都没有,什么小长假、黄金周是一概享受不到,我都两年没回过家了。唉,苦水太多了……
我们公司就没有休假的,尤其是我们这个“夹心馅饼”的所谓中层,一方面得给下属做个表率,另外也是希望拓宽自己的职业上升空间。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上了这条高速快行道,大家都是开足马力往前赶,不能逆行也无路可退。
“下班前上司扔给你一摊东西说明早要”
袁圆(外企职员,工作3年):我们企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时间离开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我自己敢随便走吗?那不是找死吗,公司的裁员名额正愁找不到主呢。更何况,满职场都是拼命往上爬的“杜拉拉”,你想躲清闲,可还得小心被人当了垫脚石。而且,上司也不会让你有机会正点下班,我们的公司经理曾介绍他的团队,其中很大优势就是职员可以几天几夜不下楼!公司里都是这样的工作狂人,经常会在下班前,上司走过来扔给你一摊东西,然后告诉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须将它做完。这时,我所能做的就是留下来继续工作,不管到几点。
加班费?冷笑一声吧,人家根本不承认你是在加班,你只是在完成你没有完成的工作,你跟谁要钱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称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想打赢索要加班费的诉讼,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同时,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与收集证据的难度相比,更多的劳动者认为,下决心提起诉讼更难。
我们为什么不敢告
“那不是等着被整个资方市场弃用嘛”
梁宜:就算哪天我跟单位闹翻了,我也不可能去打官司要加班费,收集不到证据、找不到证人都是小事,我要是那么干了,还打算不打算在这行里干了?现在管人力资源的哪个不会到原单位了解员工情况,背着这么个名头,哪家公司敢用我?为那仨瓜俩枣的加班费把公司告了,也就出口恶气,先不说这口气能不能出、钱能不能拿回来,这种不过脑子的事一旦干了,那不是等着被整个资方市场弃用嘛。
“作为证据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
冯继刚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们遇到的一个案子,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家公司雇佣技术工人进行塑料制品的加工制作,合同约定一年,工资以计件工资计算。这些技术工人经常加班加点工作,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后老板拖欠工资产生纠纷,经过多方调解,老板同意按照合同给付足额工资,但当工人提出加班费问题,老板却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加班了?这些劳动者顿时束手无策。
我们代理的一些加班费纠纷的案件,诉讼难度就是加班费的举证问题。在实践中,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并不会给劳动者一个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手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合同角度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勤、考核、奖惩拥有绝对的单方权利,可作为证据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手续就是加班费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可是,在现在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都很高,再要去进一步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为什么难告
“想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难度太大了”
朱寿全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不过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人证言等,都是些间接证据。对于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而不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记录的内容如何写以及诉讼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用人单位具有主动性。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几乎没有,更多的是口头通知,包括领导临时电话通知,很难将证据保全。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从目前诉讼中的劳动者的素质以及他们在现有用工制度下的地位,去提出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一方面,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加班事实给予充分重视,注意保存和收集有关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最好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这一事实,完善相关手续。即便是临时通知加班,事后也要与用人单位就加班事实加以确认;还要注意保留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比如节假日加班所做工作文件、所发的工作邮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诉讼和仲裁部门,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应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数论]
日本社会经济生产本部心理健康研究所在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间曾对15个企业的10738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37.5岁)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月加班60小时以下的人群中,回答常常想自杀的人占3.6%至4.7%,而月加班60至80小时的人群中,回答常常想自杀的人骤增至6%,月加班80小时以上的人则为7.1%。
[一乐]
加班“广告版”
美特斯邦威:不加寻常班
百事:加班无极限
森马:上什么公司,加什么班
脑白金:今年过节不加班,加班只加节假日。
汇仁肾宝:他加我也加
李宁:加班,一切皆有可能
旺旺:你加,我加,大家加,加加。
农夫山泉:加了有点烦
好迪:大家加,才是真的加!
白加黑: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
联想:公司不加班,公司会怎么样?
清嘴:你知道加班的味道吗?
安踏:我加班,我喜欢!
NIKE:Just 加 it!
钙中钙:现在的加班啊,它含金量高,加一天顶过去五天,实惠!你瞧我,一口气加了5天,不费劲。
(网友创作 纯属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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